避免對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多邊公約的附加議定書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稅收
  • 簽訂日期:1979年12月1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馬德里
  1.在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或“鄰接權”權利方面,公約的條款也適用於對付給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版稅的徵稅,只要後一種版稅在本議定書的締約一方產生,而版稅受益人卻是本議定書的締約另一方的居民。
2.(a)本議定書須經簽字,並經各簽署國或可能加入的國家,根據公約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接受或加入。
(b)本議定書應根據公約第十三條的規定生效。
(c)根據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任何締約國可退出本議定書,但是,不言而喻,任何退出公約的締約國必須同時退出本議定書。
(d)公約第十六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本議定書。
為此,下列簽字者經正式授權簽署本議定書以資證明。
1979年12月13日於馬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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