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鄉土文化研究會

遼陽市鄉土文化研究會成立於2003年3月17日。會員由史學界、文學藝術界、民眾文化界、教育科學技術界、地方產品文化及民族宗教等各方面人士組成,是一個非營利性質的民眾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陽市鄉土文化研究會
  • 成立:2003年3月17日
  • 性質:非營利性質的民眾團體
  • 位置:遼陽市
研究會宗旨,研究會章程,

研究會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團結和組織會員對本地區的鄉土文化進行學習、挖掘、研究和交流,探討本地區文化演變和發展的深層次動力及基本經驗,從而推動本地區的文化建設、經濟建設和政治建設,提高文化品位,促進社會穩定,增進全市人民愛國愛鄉之感情,為推動遼陽的現代化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遼陽市鄉土文化研究會;英文譯名:The Seminar of Hometown Culture lf LaoYanf City(英文SHCLY)。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本地區熱愛鄉土文化事業、有一定理論水平、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的有關離退休人員為主,有知識分子及工商界、教育科學技術界、史學界、文學藝術界、城市建設系統和少數民族方面的人士參加的志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市性的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支持改革開放,團結組織會員對本地區的鄉土文化進行學習、挖掘、交流和研究,探討本地區文化演變和發展的深層次動力和原因,總結本地區文化演變和發展的基本經驗,促進社會穩定,提高遼陽知名度,增進全市人民愛國愛鄉的感情,為促進遼陽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遼陽市文化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遼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遼陽博物館院內(遼寧省遼陽市文聖區中心路2號,郵編:111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研究的主要內容和範圍如下:
(一)名勝古蹟;
(二)民風民俗;
(三)民間傳說;
(四)民間藝術;
(五)古今名人;
(六)宗教寺廟;
(七)商業文化;
(八)碑刻文獻;
(九)名店名匾;
(十)少數民族文化;
(十一)地名文化;
(十二)教育科學體育衛生;
(十三)文學藝術;
(十四)歷史沿革與發展;
(十五)其他有關問題。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全市範圍內的鄉土文化團體和相關文化團體,承認本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本會與單位會員的關係是業務指導關係。
第九條 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一定理論水平、有一定鄉土文化水平、有比較豐富的鄉土文化工作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和其他人員,承認本會章程,由本人申請,經本會會員或團體會員介紹,或由其他鄉土文化組織推薦,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實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對本會事業有重大貢獻的,予以表揚獎勵;對違反本會章程和損壞本會聲譽的,予以批評教育,極為嚴重的予以除名。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到會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通過會員事宜;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討論通過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增補理事;
(六)制定本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實行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三)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日常工作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負責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市政府財政支持;
(二)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三)社會資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創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嚴格執行勤儉節約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統一財務管理,定期公布賬目。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管理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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