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金鹽法

遼金鹽法,會同元年(938),遼得燕雲十六州,始得河間煮海之利,在香河縣置榷鹽院。產鹽之地有渤海、鎮城、海陽、豐州、陽洛城、廣濟湖等處,五京計司各以其地領之,所行為專賣制。金以鹽為榷貨十目之首,貞元元年(1153)始行鈔、引之法。山東、滄州等地鈔、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賣。解鹽鈔引與陝西運司同賣,其輸粟於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易鈔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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