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鎖具修理業管理規定

《遼寧省鎖具修理業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2月1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鎖具修理業管理規定
  • 外文名:無
  • 實施地點:遼寧
  • 實施時間:2007年2月1日
發布信息,規定正文,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
《遼寧省鎖具修理業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2月1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文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規定正文

遼寧省鎖具修理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鎖具修理業管理,規範鎖具修理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鎖具修理,是指鎖具修理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的鎖具安裝、修配、技術開啟等經營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鎖具修理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鎖具修理業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可以依法建立鎖具修理業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必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鎖具修理活動。?
禁止無照經營以及超範圍經營。?
第七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備案。
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從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外地從業人員同時提供公安機關發放的暫住證);?
(三)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從業人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在備案時提取鎖具修理從業人員的指紋、掌紋等信息,並對備案的鎖具修理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編號。?
第八條 鎖具修理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禁止鎖具修理經營者招用不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鎖具修理活動。
第九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二)拒絕提供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鎖具修理服務,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
(三)為消費者保守秘密。?
第十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提供鎖具修理服務時,應當查驗消費者的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的《鎖具修理登記三聯單》,由消費者簽字,一聯交消費者,一聯定期交公安機關備案,一聯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鎖具修理從業人員上門提供鎖具修理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出示本人身份證和營業執照(或者複印件),並佩戴由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鎖具修理服務卡》。?
開啟居民住宅門鎖時,必須有鄰居、社區工作人員在場,或者要求消費者說明房間內主要物品及其擺放位置。開啟後,發現情況不符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開啟銀行金庫、機動車鎖具、機關企事業單位門鎖前,必須通知“110”報警服務台,予以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提供鎖具修理服務應當依法開具發票。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為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鎖具修理經營者提供鎖具修理廣告服務,尋呼台、查詢台不得為其提供尋呼、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鎖具修理業協會,通過設立公益廣告以及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鎖具修理服務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樓道、戶外及公共場所書寫、張貼、懸掛鎖具修理廣告。?
第十五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改變名稱(字號)、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經營場所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並於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對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越經營範圍從事鎖具修理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鎖具修理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鎖具修理經營者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再上崗,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不查驗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或者不按規定填寫《鎖具修理三聯單》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鎖具修理經營者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鎖具修理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上門服務時不履行規定程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鎖具修理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提供鎖具修理服務未依法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為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鎖具修理經營者提供鎖具廣告服務或者查詢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樓道、戶外及公共場所書寫、張貼、懸掛鎖具修理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鎖具修理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鎖具修理過程中給消費者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鎖具修理業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鎖具修理經營者,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3個月內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處理。?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鎖具修理的人員,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逾期未取得資格證書仍從事鎖具修理活動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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