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遺棄殘害嬰兒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3年4月1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遺棄殘害嬰兒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4.01
  • 實施時間:1983.04.01
為了切實保障嬰兒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免遭侵害,保證計畫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實施,根據憲法、刑法和婚姻法的有關條款,特作如下規定:
(一)要大力加強保護嬰兒的宣傳教育工作。各地要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和道德教育,造成強大的社會輿論,使人們懂得遺棄、殘害嬰兒和虐待生女孩婦女的行為,不僅為社會公德所不容,也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要破除重男輕女的陳腐偏見和傳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樹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樣的新思想。
(二)對遺棄、殘害嬰兒及虐待生女孩婦女的行為要依法處理。
(1)凡父母、養父母或其他負有撫養義務的人遺棄嬰兒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論處;因遺棄致嬰兒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處罰。
(2)無論採取任何手段殺害嬰兒的,均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殺人罪論處。
(3)對教唆、脅迫、誘騙和幫助他人遺棄、殘害嬰兒,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
(4)對虐待生女孩婦女的行為,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由本人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後果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級公、檢、法機關對遺棄、殘害嬰兒的案件,無論是家庭成員告發或他人檢舉的,均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認真處理。
(四)要認真做好嬰兒出生的登記工作。所有接生單位和個體接生人員,都必須建立和健全接生制度。憑工作證或戶口本接收產婦,做好姓名、年齡、職業、單位及住址的登記工作,並如實記載出生嬰兒健康或死亡情況。如發現遺棄、殺害嬰兒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各級衛生醫療部門,對所屬接產單位或個人執行制度的情況,要定期檢查,督促實施。
嚴禁任何衛生、醫療單位或個人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父母有遺傳病除外),違者應予以追究。
各地計畫生育部門,在嚴格控制生育指標的同時,還要掌握嬰兒出生後的情況,嚴防遺棄、殘害嬰兒問題的發生。
(五)要切實做好被遺棄嬰兒的收養工作。各地民政部門要負責對被遺棄嬰兒的收養,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查找和安置工作。
個人申請收養嬰兒的,按照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方可收養,並允許落戶。但個人不得擅自移送或收養。
(六)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都要把制止遺棄、殘害嬰兒及虐待生女孩婦女的問題作為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發現遺棄和殘害嬰兒以及虐待生女孩婦女的,應及時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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