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禮儀慶典協會

遼寧省禮儀慶典協會

遼寧省率先由民政部門組織發起,將司儀協會正式更名為遼寧省禮儀慶典協會,旨在規範近年來迅速發展的各類禮儀慶典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禮儀慶典協會
  • 隸屬:遼寧省
  • 類型:協會
  • 內容:禮儀慶典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遼寧省各類慶典公司已逾萬家。遼寧禮儀慶典協會的會員由婚慶行業從業機構、婚姻服務機構和禮儀慶典主持人構成,並設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工作委員會。與行業相關的管理、教育、科研、表演、策划行業的精英被聘為專家或顧問。近年來,發展迅猛的禮儀慶典行業進入門檻較低,從業人員良莠不齊,與消費者間的糾紛常見諸報端。加之受到相關“行業”的壟斷制約,因而加大了服務成本,也造成了服務質價比不高,最終使消費者多花了冤枉錢。為了更好地引領禮儀慶典行業的發展,民政部已經著手制定婚慶行業的若干國家標準。

組織章程

遼寧省禮儀慶典協會章程
(2011年8月29日經會員大會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遼寧省禮儀慶典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Liaoning Ceremony & Celebr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LCCA。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遼寧省(下稱本省)禮儀慶典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遼寧省從事禮儀、慶典行業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人為本,為政府、企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恪守職業道德;移風易俗,宣傳、倡導先進禮儀文化理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遼寧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十一緯路12號。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 承接政府部門對禮儀、慶典行業的各項服務活動;(二) 制定並監督實施本協會職業規範;(三) 開展業務培訓,考核;(四) 總結、交流工作經驗,開展理論探討、提高會員的從業水平;(五) 開展禮儀文化的宣傳、知識普及等工作;倡導文明、健康、時尚、高雅的禮儀慶典模式,舉辦有示範意義的禮儀慶典活動,引導禮儀慶典行業的發展方向。(六) 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協作;(七) 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團體會員為具體社團法人資格的社團;單位會員為各類禮儀慶典服務機構;個人會員為在慶典活動從事主持、攝像、攝影等相關服務的個人;特邀會員為從事禮儀、慶典行業的管理、理論研究、教育培訓及其他等方面工作的專家,或在禮儀慶典及相關行業中具有廣泛影響的個人。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 自願加入本團體;(三) 依法登記,合法經營,並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良好的聲譽。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 發給會員證;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遵守本團體章程;(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 決定終止事宜;(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依照會員大會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 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可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 熱愛協會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 負責籌備理事會會議。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 會費;(二) 捐贈;(三) 政府資助;(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召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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