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供應管理辦法

《遼寧省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供應管理辦法》是遼寧省為加強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供應與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供應與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強制免疫,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市縣級財政按比例分級承擔,疫苗對養殖場(戶)免費供應,不得收取疫苗費。
第三條 各級財政承擔的口蹄疫疫苗補貼經費按財辦農〔2001〕77號、農明字〔2006〕13號和遼政發〔2001〕44號檔案規定執行。即牛亞洲Ⅰ型-O型雙價疫苗中央財政承擔60%,省、市縣各承擔20%。豬O型口蹄疫疫苗我省豬全部用濃縮疫苗,中央財政按普通苗價格補貼60%,按濃縮疫苗折算後,中央財政補貼剩餘部分,由省、市縣財政各承擔50%。如中央另有規定執行新的規定。
各級財政承擔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補貼經費按農明字〔2006〕13號、遼財農〔2004〕125號檔案規定執行。即中央財政承擔50%,省財政承擔30%,市縣財政承擔20%。
第二章 疫苗供應
第四條 全省的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禽流感疫苗由省動物防疫站統一組織供應。
第五條 各地依據本轄區內上年度動物飼養量和本年度動物實際存欄量核定疫苗使用計畫。各地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本地區所需疫苗計畫上報省動物防疫站。
健全疫苗需求計畫和使用情況逐級上報制度。確保疫苗及時採購與供應。
第六條 省動物防疫站對各地上報計畫進行匯總、核實,確定全省的疫苗使用計畫。報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疫苗通過招標方式訂購。
第八條 保證市、縣財政承擔的疫苗補貼經費及時、足額匯到省動物防疫站賬戶。因疫苗補貼經費問題而導致疫苗不能按時供應的,後果由各市自負。
第九條 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承擔的補貼經費由省財政廳與疫苗廠家結算。市、縣財政承擔的補貼經費由省動物防疫站與廠家結算。
第十條 嚴格禁止虛報疫苗計畫套取國家資金。
第三章 疫苗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動物防疫部門必須具備符合疫苗貯存和運輸技術標準的冷鏈設施與設備。確保滅活疫苗在2-8℃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凍乾苗在-20℃條件下貯存和運輸。
第十二條 設專人管理,每天查看疫苗貯存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詳細記錄,確保疫苗質量。
第十三條 建立疫苗入庫驗收制度。詳實記錄疫苗生產廠家、品種、入庫時間、數量、批准文號、批號、有效期等。驗收人檢查疫苗質量合格後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建立疫苗管理台賬,專人管理,日有記帳,月有報表,日清月結,賬物相符。
第十五條 建立疫苗出庫登記制度。對疫苗出庫時間、數量、品種、有效期、批號,領用人記錄清楚。領用人必須簽字,並對疫苗去向負責。
第十六條 健全疫苗報損審批、備案制度。對疫苗過期或疫苗質量出現問題,不能用於疫苗接種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簽字,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七條 疫苗使用實行逐級監督,上級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下級部門疫苗貯備和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級動物防疫部門要盡職盡責,根據本轄區動物免疫需要,按時保質保量組織疫苗。
第十九條 禁止以發放疫苗代替免疫的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不按時組織供應疫苗影響免疫或無計畫訂購疫苗造成過期浪費現象。
第二十一條 嚴禁倒買倒賣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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