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瀋陽第二監獄

遼寧省瀋陽第二監獄位於中國遼寧省遼寧省瀋陽市于洪區育新路7號,它主要負責地區(遼寧省瀋陽市于洪區)橡膠製品製造,機械加工,化工原料批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第二監獄
  • 外文名:The Second Prison Of Shenyang
  • 省 份:遼寧省
  • 城 市:瀋陽市
  • 地 址:遼寧省瀋陽市于洪區育新路7號
  • 郵編:110044
重要事件
2013年7月11日,在瀋陽第二監獄服刑的劉宇被發現死於監區內的鍋爐房中。獄方鑑定其死因為“自縊,窒息死亡”。然而經家屬要求,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委託北京的一家司法鑑定機構做屍檢後發現,劉宇的左側顳肌對應位置顱骨有一處長4.5CM的骨折。該處骨折被掩蓋在頭皮內,此前未被注意。
在死訊到來前的三天,劉宇與家人和朋友分別打了5通電話,提醒他們“幫他的車年檢。”姐夫代克研回憶,他語氣輕鬆,一如平常。這讓家人無法接受他“自殺”的結論。
瀋陽市第二監獄未能向劉宇家屬解釋前述“顱骨骨折”的成因,並以“沒有視頻資料”為由拒絕家屬調取監控錄像要求。而劉宇自縊的工具,死亡現場照片等物證被稱已封存用於案件調查,從北京趕來屍檢的法醫未能提取到,以致對“被鑑定人縊死的死因無法確定”。
2014年12月,瀋陽第二監獄駐監檢察室負責人告訴代克研,獄方已提出二次屍檢申請。
在2011年一起人盡皆知的重刑犯脫逃事件後,2012年到2014年間,這所偏居瀋陽西北郊的監獄至少發生了4起服刑人員死亡事件。
劉宇之死本或將湮沒其中。然而兩筆總計8萬元的匯款卻牽連出一樁未了公案,一名獄警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涉違規“夾帶現金”還是違規“辦理減刑、保外”,檢方不願透露。
鐵幕一角被掀開後,澎湃新聞循跡而入,獄警受賄,夾帶違禁品;毆打犯人,超期禁閉;服刑犯人吸食毒品、聚眾賭博等秘辛逐漸曝露於外。
犯人失聯8小時後被發現死亡
2013年7月11日晚20時許,代克研接到來自瀋陽第二監獄(以下簡稱“二監獄”)看守的電話,“劉宇在獄中上吊自殺了”。
這是劉宇入獄服刑的第5個年頭。2008年,他因詐欺罪獲刑13年6個月。
7月12日,代克研和愛人劉岩(劉宇胞姐)及劉宇父母等人與監獄方代表見面。根據當天的談話錄音,監獄方提到,11日早上6時許,劉宇報告稱“去菜地取點應季蔬菜”後失聯,直到午飯時間也未出現,管教遂派人去找,14時50分許,一個工人在監區的鍋爐房壓力檢測室內發現劉宇已自縊身亡。
獄方稱,劉宇是用床單纏繞脖頸吊掛於室內靠窗側上方橫行的暖氣管上自殺。
當天出具的罪犯死因鑑定書稱,“經對劉宇屍表檢驗,其死因符合縊死。屍表檢驗及現場勘查未發現他殺跡象。”
但在殯儀館看到弟弟的屍體後,劉岩頓生疑竇——她發現劉宇屍體的臉部、腿部有傷痕,後腰部還有一處三厘米長的“血口子”,更令她生疑的是“頸部有一條很細的痕跡”,她認為這與床單的纏繞寬度不符。
在殯儀館內的劉宇屍體身著一套新服。劉岩向獄方提出,查看劉宇死亡時身著衣服,用於自殺的床單,死亡當天的監控錄像等。
但監獄方稱物證均移交給瀋陽城郊地區檢察院,而檢方則表示上述證據正用於案件調查不便向家屬披露。
至於案件關鍵證據的監控錄像,在7月12日的談話錄音中,瀋陽第二監獄有兩種解釋,第一是,“沒有錄像,找不著”;隨後又稱,從廠房出去的一二百米有監控,但鍋爐房廢棄多時,樓前的一處攝像頭“壞了,監控也是有死角的,監控設備是一年一年逐步上的。”
這並不能說服代克研。他留心觀察過監區廠房通往鍋爐房的攝像頭分布,“至少有五部”,如果獄方的說法成立,則意味著劉宇的行蹤軌跡全部避開了這密布的攝像頭監控。
澎湃新聞查閱到,瀋陽第二監獄2010年發布的一則網路監控系統採購項目招標書,“鍋爐房”正在那次採購安裝監控設備的清單中。
屍檢:“意外”檢出頭部外傷
更多的疑團在第三方屍檢後產生。
監獄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
但劉宇家屬申請屍檢的過程並不順利。劉岩曾試圖委託位於瀋陽的中國刑警學院做,但對方回復她“遼寧省公安廳下來通知,不讓受理與監獄機構有關的屍檢。”她不得不去往北京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中心,在選定一家後卻又遭遇瀋陽城郊地區檢察院反對。
直至劉家人“冒險”闖入瀋陽市主要領導駐地上訪,屍檢最終在劉宇死後九個月後進行。
根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劉宇左側顳肌有散在片狀出血,對應位置顱骨有骨折,並相應位置骨縫分離。
顳肌包括人們俗稱的“太陽穴”。法醫認為,此損傷系生前形成,雖不會導致被鑑定人死亡,但是否會使其出現喪失行為能力不能明確。
劉岩看來,床單的結點是本案的關鍵,劉宇是“左撇子”,她相信床單打結的方式應與眾不同。
遺憾的是,因未提取到視頻資料、床單、現場照片等,“死者生前活動的動態觀察,發現相關現場的痕跡檢驗、死者初始被發現狀態及縊索形狀和懸掛特點均不明確。”法醫最終無法確定劉宇的死因。
瀋陽市第二監獄未能就前述顱骨骨折做出解釋。
2014年12月29日,瀋陽第二監獄駐監檢察室主任張凌霄與代克研等談話透露,因不能給出合理解釋,二監獄正向檢察院申請二次屍檢。
在劉家的代理律師李洪濤看來,儘管監獄方有權申請,但這個申請還是有些難理解——畢竟前次屍檢是在監獄方和檢方同意並在場監督時進行,屍檢結果應當被認可。“批准(二次屍檢)與否都在檢察院”。
獄警或涉收錢違規辦減刑
讓劉家人深信劉宇非自殺的理由還包括一筆8萬元的“減刑金”。
劉岩回憶,2011年初,劉宇曾稱,有渠道可以辦“減刑”,“需要5萬押金,3萬好處費,事成之後5萬能給退回來。”
而在劉宇死後,2013年7月12日的一次與家屬會談中,一位監獄的代表稱,“也有熟悉他的犯人反映,劉宇在裡面到處跟人說,他2015年就能出去,是保外還是減刑,具體的我們不了解。”
不過前述人士稱,劉宇的刑期還有7年多,因為他平時幹活少不得分,按規定並無資格減刑。
在2011年3月12日,和2011年10月3日,劉岩分兩次向一個叫“劉濤”的工行戶頭,分別存入5萬,和3萬元。
關於這筆8萬元匯款的最終流向,監獄方並未否認已匯入監獄,但他們認為這筆錢是被劉宇“揮霍”掉了。在2013年的一次會談中,二監獄的一位張姓指導員解釋稱,“有反應說,他(劉宇)在監獄欠點錢,跟犯人之間”。
不過張姓指導員並未就此做詳細解釋。但劉岩對此有不同看法。她回憶,劉宇曾告訴他,因為2011年的犯人脫逃,二監獄換了領導,錢花出去事兒沒辦成,“但肯定能要回來”。
一位在獄內接近劉宇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劉宇找別人辦事,可能給騙了。”不過這位人士強調,這只是耳聞。
一位喬姓獄警被證實捲入其中。前述2014年12月29日的會談中,代克研再次向駐監檢察室主任張凌霄問及8萬元匯款的疑問以及該喬姓獄警的處理進展,張回復稱,“已經立案,他已經追究刑事責任,移送法院了。”
但張凌霄未透露喬姓獄警在此次事件中起到怎樣作用,至於是以“夾帶現金”還是違規辦理“減刑或保外”原因被追究刑責,他以“涉及案件誰也不能透露”為由拒絕說明。
二監獄獄警收受“好處”辦理“減刑或保外”有先例在前。2013年3月25日,瀋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發布在最高檢主管的“正義網”上的一則文章稱,該院“突出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選擇問題突出的瀋陽第二監獄為突破點, 偵破了監管民警董強、監管人員左偉受賄案件。”
2014年從二監獄老殘監區服刑出獄的李金明(化名)告訴澎湃新聞,董強是二監獄老殘監區的獄警,他曾向犯人聲稱可以“辦保外”,至少收取了兩名犯人超過30萬的賄賂,但事後因“事兒沒辦成被犯人舉報案發”。
行賄的前提是,現金在監獄內可以自由流通。根據監獄的相關規定,現金是違禁品,服刑人員的生活費應由家屬在監獄的指定視窗存入,並劃卡消費。
澎湃新聞採訪了四家犯人家屬和三位服刑期滿出獄人士,他們稱,二監獄單次允許在視窗匯入的現金應在千元左右。
但上述接受採訪的人士均表示,他們曾向二監獄轉入或者接受監外親屬轉入過大額現金。渠道通常有兩種,第一是向獄外的指定銀行賬戶存入現金,由獄警或少數能自由進入監獄的工人提取後,將現金帶給犯人;第二種是直接夾帶,由中間人或者獄警帶入監獄。
在這個過程中,中間人抽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不等的“好處費”。夾帶現金的泛濫程度,從2014年判處的一起案件可窺見一斑。
根據瀋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3月13日下達的判決書,瀋陽市第二監獄警察蔣某分別在2005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同意犯人家屬王某等匯入其開戶的銀行卡中總計人民幣7800元,蔣某從銀行提取現金後,將現金帶入監內交給王某,從中收取好處費800元;2007年1月至2012年3月間,蔣某又如法炮製,讓另外5名犯人家屬匯入現金57000元,並收取好處費5100元。
在使用自己銀行戶頭之外,蔣某通過獲取犯人家屬的銀行卡及密碼,先後提出17名家屬的匯款48800元,並抽取好處費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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