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遼寧省江西商會,成立於2006年4月28日,由江西籍在遼寧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工作方針
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商會宗旨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
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江西籍工商企業經營者的特色和優勢,為
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江西人在遼寧的整體形象和信譽,進一步為發展遼寧江西兩地的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隸屬關係
江西商會隸屬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商會住所
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騰飛一街2甲號18樓。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遼寧省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江西商會,英文名稱:Liaoning·Jiangxi Provi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簡稱:LJCC )
第二條 江西商會是由江西籍在遼寧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工作方針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江西籍工商企業經營者的特色和優勢,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江西人在遼寧的整體形象和信譽,進一步為發展遼寧江西兩地的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 商會隸屬關係:江西商會隸屬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瀋陽市瀋河區北京街19號先鋒大廈41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及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提高在遼寧江西人的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
遼寧省人民政府開展正常的商務活動。為會員服務,並對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到為其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調節同業關係,疏通經營渠道。積極募捐資助救濟。
(四)為會員及時反饋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蒐集和整理研究各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幫助會員做好資金融通、人才培訓,並努力為會員尋找項目合作夥伴。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五)開展行業之間的各種活動,鼓勵會員文明經商,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的精神。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七)了解市場動態和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組織舉辦行業產品參加有關展覽會和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進行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業關係,充分發揮江西企業的整體優勢。
(八)鼓勵會員在遼寧積極創辦實業,為繁榮遼寧市場,促進遼寧與江西兩地經濟發展多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江西籍的工商企業經營者及個體經營戶在遼寧省生產經營的,承認商會章程和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商會理事會批准,成為商會企業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業經營者或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傳送會員證(或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與監督的權力;
(三)有權參加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商會決議,維護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二)積極參加商會活動,完成商會安排的工作,及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和拒不執行商會決議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
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生效。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責職權
(一)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監事會依據商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對商會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商會日常和臨時工作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對常務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進行工作監督。
(三)監事會可以動議召開常務會長會議,提議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及商會日常、臨時機構的負責人;動議召開理事會罷免副會長。監事會在得到遼寧省經協辦同意後,可以動議召開理事會提議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四)監事會可以動議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提議對規章制度進行修改、補充,對出現重大失誤的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監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監事同意方可提出動議和提議。
監事會在動議和提議不被接受的情況下,可以向遼寧省經協辦報告。
(六)監事會對提名為理事、秘書長、副會長的候選人進行考核,並提出考核意見(對常務副會長、會長的考核由遼寧省經協辦進行)。
第二十五條 在得到遼寧省經協辦批准並得到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同意的情況下,方可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對監事會成員調整的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監事自動辭職的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全體成員亦是民主理財小組的成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分別為民主理財小組的組長和副組長。
第二十八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同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為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與審查商會工作報告;
(四)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六)研究解決秘書長提交需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創辦經濟實體企業利潤收入(依法納稅);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商會設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名譽職務之人選及聘任由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簽發邀請函及聘書;名譽職務人士屬於本會非正式成員。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