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江蘇商會

2007年12月12日,李春福、劉金友、陳龍海提出了成立遼寧省江蘇商會的動議, 12月14日召開了遼寧省江蘇商會籌備工作第一次會議,成立了以蔣國忠為組長、李春福、陳龍海為副組長,劉金友、楊源祥、謝浩波、錢立平為組員的籌備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江蘇商會
  • 成立時間:2007年12月14日
  • 成立地點:遼寧省
  • 組長:蔣國忠
  • 秘書長:韓春明
發展歷史,組織機構,分支機構,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發展歷史

2008年11月22日,召開了遼寧省江蘇商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以周祥洪為會長、蔣國忠為創始會長、游善才為監事長、韓純明為秘書長的第一屆遼寧省江蘇商會。
2009年7月9日,在大連市棒棰島賓館舉行了揭牌儀式,全國人大常委會顧秀蓮副委員長和周祥洪會長為商會共同揭牌。

組織機構

1、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
2、顧問、名譽會長
3、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分支機構

1、遼寧省江蘇商會瀋陽經濟區工作委員會
2、遼寧省江蘇商會沿海經濟帶西部工作委員會
3、遼寧省江蘇商會沿海經濟帶東部工作委員會
4、遼寧省江蘇商會經濟合作工作委員會
遼寧省江蘇商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暫行辦法)為加快遼寧省江蘇商會的發展,規範地級(市)商會分支機構(分會)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商會章程和社團組織管理規定,經一屆三次理事會討論通過,現就有關辦法規定如下; 一、名稱:遼寧省江蘇商會××市分會; 二、 性質:分支機構是商會派出機構,為非法人資格,非盈利性的服務機構; 三、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 2、遵守《遼寧省江蘇商會章程》,服從遼寧省江蘇商會的領導,積極參與和完成商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廣泛吸收遼寧各地市江蘇各類企業加入商會,積極為會員單位做好服務工作; 4、為當地招商引資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5、做好商會與分會之間的工作協調,根據指派代表商會參加本地區地方政府的活動;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選配原則: 1、會長1名,、監事長1名、秘書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若干名。 2、會長由商會常務副會長兼任、常務副會長由商會副會長兼任。 3、會長由商會會長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秘書長助理由分會會長提名,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商會秘書處,考核後提請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商會會長任命,並報省主管部門備案。 4、分會理事會理事可根據會員單位的數量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會員單位的50%。 五、會費: 1、分會會費收繳參照《遼寧省江蘇商會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執行。 2、會長5萬/年;常務副會長3萬/年;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2萬/年;理事單位4000元/年;會員單位2000元/年;專職人員不繳納會費。 3、分會所收會費上繳商會,商會按4.6(商會為四成,分會為六成)分成比例下撥給分會使用,或分會按應有會費數額內憑發票到商會報銷。 4、分會中的領導凡在商會擔任領導職務的按商會收費標準執行,向商會繳納會費,不重複繳費,不在4.6分成之內。 5、上交商會的會費主要用於商會辦公費用、會刊、會報、會務和年終獎勵等。 6、分會所留費用主要用於日常辦公接待及重大活動等。如遇重大活動或商會介紹的省內外重要貴賓,商會視情將從經費上給予承辦分會補助。遼 寧 省 江 蘇 商 會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商會宗旨

團結、交流、協作、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遼寧省江蘇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Liaoning Provinc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
縮 寫:LNJSSH.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江蘇省的投資方在遼寧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並經遼寧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協作、服務”為宗旨。團結駐遼蘇企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開拓進取,勇於創新,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擴大行銷市場,促進遼蘇商貿交流,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經營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發展水平,為繁榮江蘇和遼寧經濟、增強國力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經濟合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新開路89號金廣大廈12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為會員單位搭建對外交往、商務考察、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的平台,幫助和支持會員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協助江蘇企業了解遼寧的投資環境和政策背景,聯絡更多的江蘇企業、民間資本來遼投資。
(二)依法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單位疏通關係、解決糾紛、協調處理各種疑難複雜問題。
(三)幫助解決會員單位經營中遇到的政策性及行業性難題。維護同行業之間的良好競爭秩序,協調解決行業間的具體問題。
(四)配合遼蘇兩省有關招商引資活動,為江蘇企業向遼寧發展及遼寧企業向江蘇發展提供有關服務。
(五)為江蘇經濟發展培訓並輸入技術性產業工人,為會員企業提供人才、科技、管理、法律、法規、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展覽、經貿洽談、結交商會等相關服務,建立資源共享平台,促進蘇企共同發展。
(七)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江蘇在遼企業中的優秀企業,優秀工商界代表人士的評選和推薦工作,並組織推介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的事跡。
(八)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單位的指導和管理,接受兩地政府的業務指導,組織安排有關省、市領導或上級機關赴會員企業視察指導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單位;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江蘇籍的投資者在遼寧省依法註冊登記的各種性質的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另外行文):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超過一年時間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正常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犯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同行業制裁、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並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推薦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決定重大項目的投資、開發;
(六)決定商會重大資金的收支;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八)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網路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成員達到50名以上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專職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由入會企業中的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善於團結協
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開展與商會有關的其他重大活動;
(五)制定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本會發展的計畫、目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落實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五)負責與地方政府、機關以及兄弟省市區商會間的溝通、協調、聯絡工作;
(六)具體負責商會各種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長。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長的職權是:
(一)根據商會章程,監督本會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種業務活動;
(二)監督本會重要人員調整、任用;
(三)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
(四)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專職監事長列席);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長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長不得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由本會主要領導監督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等級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反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大型活動,應在事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等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評比、達標、排序、表彰、比賽活動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商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第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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