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成立於1982年,是由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家和書法活動組織、管理工作者組成的全省性專業組織,是遼寧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 地點遼寧
  • 性質:共有
  • 職能:書法集協會
主要職責,理事成員,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貫徹黨的文藝路線,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繼承和發揚中國書法藝術傳統,在普及的基礎上努力提高書法藝術水平,關心和支持國內的民眾性書法活動,開展對會員的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開展理論學術研究;舉辦書法展覽,組織書法作品的創作與評選;主辦《遼寧書法報》;開展書法教育,推動書法普及;配合黨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活動開展專題活動;維護書法藝術家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廣泛團結全省的書法家和書法愛好者,不斷發展和壯大書法事業,切實作好黨和政府聯繫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以及書法愛好者的紐帶和橋樑。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加強同港、澳、台地區和各國書法界的聯繫,發展與世界各國同行的友好合作,廣泛建立國際聯繫,為發展和促進中國書法藝術,為世界文化和世界和平做出應有的貢獻。

理事成員

主席:王 丹
副主席(按姓氏筆畫排序):王 宏、王 薦、盧 林、白金明、孫 勇、齊作聲
張世剛、李世俊、李 琳、施恩波、胡崇煒、董文廣
秘書長:胡崇煒
理事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
萬建國於在池馬延崇馬秉樞、勾雨風、王 丹王 宏王 薦、王 渺
王 琥王 勤王文軒、王占民、王政佳、王樹清、王曉峰王海軒、王登科
鄧雲涼、盧 林史維靜、甘海民由志超、白金明、劉世業、劉爾福、劉遠武
劉源濤、孫 勇孫萬民、孫學輝、孫金龍師索民、曲奎萍朱 利、齊作聲
冷 旭、冷恆宇吳峰立、宋 民宋小珂、宋月華張 軍、張 暘張鳳權
張文良、張世剛張本義張玉峰張恆奎、張殿忠張儒林、李 偉李 洋
李 琳李小棣李心瑋、李世俊、李玉坤、李興臣李麗敏李京臣、李德仁
楊寶林、蘇徳永、陳 征、陳弘士、歐陽眀利、武 威鄭本強姚福堂姜 勇
姜榮貴施恩波、胡 煒、胡學軍胡崇煒、趙大超、趙友章、趙立新趙寶平
趙博海、夏 秋、秦玉濱、耿 軍、耿曉紅郭 岩、郭元戎高 昆、高 輝
崔長武、黃海林、傅 瑋彭 寧、彭過村彭益民、葛 忠、董 洋董文廣
董修善、韓忠浩、熊杰英、蔡益民、魏文學魏金國

建設宗旨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廣泛團結遼寧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是在中共遼寧省委領導下由遼寧省書法家及書法工作者組成的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資格的專業性民眾團體,是遼寧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繫書法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發展遼寧書法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廣泛團結遼寧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照本會章程開展各項工作。在遼寧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直接領導下,按照本會的專業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二章
第四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第五條 努力提高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六條 繼承和發展我國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提倡藝術形式、風格、流派多樣化。認真組織各種形式類別的書法展覽或比賽,組織評獎活動,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工作,大力繁榮書法創作。推動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 重視、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民眾性書法活動,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第八條 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會員的權益,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實行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 各市書法家協會和省直書法團體或組織及駐遼部隊等均為省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書法藝術的各個領域取得一定成績的書法工作者,擁護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推薦,報本會審批,履行手續後成為本會會員。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會章程另行制訂,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和對本會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維護本會權益、繳納會費,為公益事業做貢獻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和國家憲法,對因有違章、違法行為和違犯法律、觸犯刑律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其會籍的處分。
第十五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遼寧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十七條 由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代表理事會執行職權,理事會由主席團負責召集。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確定。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提出,報省文聯黨組批准後方可實施。理事會會議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秘書長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秘書長空缺時由副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為協會駐會工作人員,列文在線上關編制,由省文聯黨組負責管理。協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產生,由省文聯黨組在徵求協會主席團等方面意見後,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程式由省文聯黨組任命,報省委組織部備案;其職責是在省文聯領導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執行協會主席團決議。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的人選,以各團體會員組織為前提,如理事本人因工作變動或特殊問題不再擔任理事時,其所在單位可推薦他人替補,報主席團批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在特殊情況下,可推舉少數理事和主席團成員,交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資助;其它合法收入。本會接受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的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協會會址設在瀋陽市。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10年12月5日在遼寧省瀋陽市寧山大廈二樓會議室召開。遼寧省委宣傳部李剛副部長,遼寧省文聯黨組李春曉書記,遼寧省文聯副主席伊忱、崔凱、洪兆惠、高樺參加了本次會議。遼寧省書協第四屆主席團聶成文主席主持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遼寧省文聯副主席伊忱代表文聯講話,遼寧省委李剛副部長代表宣傳部講話。大會向與會代表宣讀遼寧省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名單,由省書協副主席兼秘書長鬍崇煒向大會宣讀題為:“以揚傳統,勇於創新,團結奮鬥,為實現遼寧書法事業大繁榮大發展而努力奮鬥”遼寧省書法家協會第五次代表大會工作報告。大會並做了修改章程的說明,並舉手通過了新一屆理事名單,大會選舉甘海民為總監票人,陳征、秦玉濱等為監票人,最後全體理事實到會理事96人,投票產生了遼寧省新一屆主席及副主席及理事會名單。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遼寧書法“蘭亭獎”評獎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遼寧書法蘭亭獎是經遼寧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批,報中共遼寧省委宣傳部備案,由遼寧省文聯、遼寧省書法家協會設立並主辦的全省性書法藝術最高專業獎項。
第二條 設立遼寧書法蘭亭獎的宗旨是: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推出精品,推出優秀的書法人才,繁榮和推進遼寧的書法事業,為振興老工業基地,構建和諧遼寧,創造遼寧書法事業的新輝煌。
第三條 設立蘭亭獎的原則:堅持藝術標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藝術面前人人平等。本著對文藝工作者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嚴肅、嚴謹地開展評獎工作。
第二章 組織和評審機構的設立
第四條 成立遼寧書法蘭亭獎組織工作委員會。遼寧書法蘭亭獎組委會為遼寧書法蘭亭獎的領導機構,其組成人員為遼寧省文聯有關領導、遼寧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成員。
組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書長1人,委員15人。
第五條 組委會的任務:組織和領導遼寧書法蘭亭獎評選章程的實施。
第六條 成立遼寧書法蘭亭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遼寧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及有關人員構成,報經遼寧省文聯批准。
第七條 評審及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獎規定。評審在評獎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省文聯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不再聘用;相關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 蘭亭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書長1人),委員11人。
第三章 參評條件
第九條 凡在我省居住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書法作者均可參評。
第十條 參評作品的創作時間為上屆評獎後至本屆評獎前所創作的作品。
第四章 評獎、頒獎
第十一條 遼寧書法蘭亭獎每屆獲獎人數為12人(書法、篆刻創作),分為金獎、銀獎兩個等次,其中金獎數為獲獎總數的30%,其餘為銀獎。
遼寧書法蘭亭獎用於獎勵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統一的優秀書法作品。設行草獎5個,用於獎勵在行草創作方面具有堅實傳統功力和創造精神的作者;設篆隸楷獎5個,用於獎勵在篆隸楷書創作方面基礎紮實,具有鮮明個性的作者;設篆刻獎2個,用於獎勵篆刻方面水平突出個性明顯的作者。行草書、篆隸楷書、篆刻獎統一參評、公布、頒獎。
如申報作品總數的40%未達到18個,獲獎數則按申報作品實際數量的40%。評獎堅持寧缺毋濫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可有缺額。評審會不得擅自增加評獎數額,必須由省文聯或組委會批准同意。
第十二條 蘭亭獎的評獎要堅持“雙百”方針,堅持藝術風格的“多樣化”,準確把握藝術規律,提倡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勇於創新。
第十三條 在獲獎作品產生過程中,應儘可能了解並參照作者以往藝術成就及綜合修養,提倡書寫水平與文化修養並舉。
第十四條 評審方法。
1、評審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評審結果必須反映評審的集體意志。力求做到規範、準確、公平、法制。
2、各獎項參評作品均通過基層單位推薦,每個基層單位(團體會員)可推薦3件作品。評審對參評作品逐一進行審查表決,選出獲獎候選作品。確定獲獎候選作品後,再進行記名投票評選出遼寧書法蘭亭獎創作獎作品。
3、評審不參加評獎。
第十五條 遼寧書法蘭亭獎每三年一屆,自二OO四年第一屆算起。
第十六條 為了增強評獎的透明度,評獎結果評出後將與評審評語、評審身份和評獎程式以信函的方式一併發至參評單位進行公示,並在《遼寧文藝界》和東北新聞網公示一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當屆評獎,根據實際情況另定細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遼寧省文聯、遼寧省書法家協會共同制定。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遼寧省書法家協會。
第二十條 遼寧省書法蘭亭獎資金來源主要是三個渠道:
1、省委、省政府的專項撥款。
2、社會贊助。
3、協會自籌。
所籌集資金只能用於評獎,不得以此贏利。
遼寧省書法家協會地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八經街74號
郵編: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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