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是為了推進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文化和旅遊行業新型監管機制,提高事中事後監管效能,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文化和旅遊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和《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1日,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遼寧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1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遼寧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遼文旅辦發〔2023〕138號
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瀋撫示範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遼寧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在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
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12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文化和旅遊行業新型監管機制,提高事中事後監管效能,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文化和旅遊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和《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監管、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監管、權益保護等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從事文化和旅遊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於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含文物)、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網路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文化經營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遊景區經營服務、旅遊住宿經營服務、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等旅遊經營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主要指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監管,是指依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信用評價等科學合理判斷其信用狀況,並據此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按照“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原則,依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評價模型,對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生成信用評價結果,結合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市場主體自主申報信息,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評價方法,構建信用評價模型,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進行量化,確定信用等級,並以數值、專用符號或文字形式記錄的一種管理活動。
第三條 文化和旅遊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審慎的原則,依法保護文化和旅遊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行業主體信用評價,制定發布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方法、標準和指標體系,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歸集、上報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所需的信用數據,依申請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覆核,負責轄區內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以及公共信用產品和行業信用產品的落地套用。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五條 遼寧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從基本信息、管理信息、交易信息、評價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五個維度,分類編制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價標準,確定評價方法,實施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按照總分950分,評價結果劃分為A(信譽極好)、B(信譽較好)、C(輕微失信)、D(嚴重失信)四檔設計,構建信用評價模型。
等級符號 | 信用表示 | 分值範圍 | 信用提示 |
A | 優 | (800,950] | 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很小 |
B | 良 | (650,800] | 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較小 |
C | 中 | (500,650] | 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較大 |
D | 差 | [350,500] | 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很大 |
第七條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遼寧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程度和公開範圍,可分為如下三類:
(一)完全公開的,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通過遼寧省文化和旅遊信用信息網向社會公開;
(二)依授權公開的,僅限向被授權的主體披露信用評價結果;
(三)內部使用的,僅限於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文化和旅遊市場執法機構使用,或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監管
第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於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對於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第九條 對於A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在對其辦理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時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簡化程式、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政府各類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三)優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套用中予以推薦;
(四)優先利用“信用中國(遼寧)”入口網站、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廳官方信息平台等開展宣傳;
(五)在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六)引導金融、商業等市場服務機構給予優惠和便利;
(七)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加大扶持力度,為其市場宣傳、業務拓展、職業發展等提供支持;
(八)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條 對於B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等方式,宣傳誠實守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第十一條 對於C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依法從嚴審查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
(三)利用“信用中國(遼寧)”入口網站、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廳官方信息平台進行信用預警公示;
(四)在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取消評選資格;
(五)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二條 對於D級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依法從嚴審查文化和旅遊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三)向遼寧省信用主管部門申請對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四)在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禁止參與評優、評先,取消已獲得的文化和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獎勵、榮譽稱號等;
(五)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三條 【異議申請】文化和旅遊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對其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異議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數據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市場主體,同時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十四條 【保障權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