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排放污染物收費和罰款暫行規定

1980年5月15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此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排放污染物收費和罰款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5.15
  • 實施時間:1980.05.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八條關於“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和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對排放污染物實行收費的目的,在於用經濟手段促使排污單位加速治理,防止污染,促進生產發展,為人民建設一個清潔、適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
第三條 一切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和其它單位(包括國防、軍工、軍隊)排放的污染物,凡超過《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放射防護規定》等國家規定標準的,均須繳納排污費。
因事故造成異常超標排放污染物而污染環境的,要罰款。保護環境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
第四條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執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任何單位不得因為上繳排污費而放棄、放鬆“三廢”的治理。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五條 排污收費標準,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超標倍數和污染危害程度,分別規定如下:
(一)廢水,超過排放標準(一、二、三類二倍以下)的,每噸按下列規定收費:
第一類,凡含有汞、鎘、鉻、砷、鉛及其化合物的廢水,均收費一角五分;
第二類,凡含有石油類、揮發性酚、硫化物、氰化物、有機磷、硝基苯類、苯胺類的廢水,均收費一角;
第三類,凡含有銅、鋅及其化合物、氟的無機化合物的廢水,均收費五分;
第四類,凡含有酸、鹼、懸浮物(水力排灰、洗滌水、水力沖渣、煤礦廢水、尾礦水等)的廢水及超標的生化需氧量和化學耗氧量的廢水(色度暫以二十度為基準),均收費四分;
第一類到第四類超過標準二倍以上的,按附表收費。
第五類 凡含有病原體的醫院污水,未經無害化處理而任意排放的,收費一角。
(二)廢氣,按下列規定收費:
1、凡排放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氯、二硫化碳、硫化氫廢氣,每小時超標一公斤,收費一角。鉛、汞、鈹化物,每超標一倍,每百立方米收費一角五分。
2、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廢氣,每小時超標一公斤,收費五分。
3、凡無消煙除塵裝置而冒黑煙的鍋爐(生產、採暖)和工業窯爐,每燒一噸煤收費二至三元,每燒一噸油收費三到五元。有消煙除塵裝置的鍋爐和工業窯爐,按消煙除塵效率,核減收費。
凡超過國家標準排放含二氧化矽的粉塵,玻璃棉、礦渣棉、鋁化物粉塵,每排放一公斤收費五角。沸騰爐、煤粉爐(電廠)粉塵、水泥及冶金粉塵,每公斤收費一角。
凡機動車輛(包括蒸汽機車)在市區內行駛冒黑煙的,收取排污費。
(三)廢渣,工業廢渣必須按指定場所堆放,有污染危害的廢渣不許轉賣使用。排放危害環境的廢渣,收取排污費,有毒廢渣收費標準要高於一般工業廢渣。
(四)噪聲,對居民區內的固定噪聲,據在最近的居民住處測試,凡白天超過六十分貝,夜間超過五十分貝的,實行收費。每超過一分貝,一處聲源每小時收費五分。
(五)超過防護規定標準排放放射性物質的,收取排污費。
本條條款內未列入的污染物,或未規定收費標準的,由各市、地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13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倍收費:
(一)有治理設施而閒置不用,或不能正常發揮設施效益,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執行“三同時”(防止污染與其它公害的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規定,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國家和地方限期治理的企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仍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四)隱瞞排放數量和用稀釋方法降低排污濃度,以及採取其它辦法逃避交費的;
(五)向風景遊覽區、飲用水源防護地帶、居民稠密區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章 罰款與獎勵
第七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因事故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健康,造成工農業生產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後果嚴重的,對肇事單位的領導人和肇事者給予經濟制裁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有權要求肇事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第八條 對積極治理“三廢”改善環境,消除污染,成績優異的;或積極開展綜合利用,化害為利,變廢為寶,效果顯著的;或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和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四章 排污費的核定和繳納
第九條 排放污染物濃度和數量的核定。有監測分析力量的單位,可自行測定,提出數據;無監測分析力量的單位,可委託其它單位測定,提出數據,也可以採取物料衡算的辦法提出數據。各單位提出的數據,經環境保護監測站核定,作為收費依據。
第十條 排污費按月收繳。各市、地排污收費單位根據核定的收費數據,向交費單位發出收費通知單,交費單位必須按月如數繳納,逾期不交的,按日徵收滯納金千分之一至二,拖延三個月不交的,經人民法院裁決,由銀行扣款。
第十一條 工礦企業的大型排污工程,應報請國家或主管部門,列入計畫。一般的排污費可列入生產成本,事業單位由事業費中支付,行政單位由行政費中支付。凡是國家和省、市、地規定限期治理的企業,在限期內排污費全部列入生產成本。具備治理條件,沒有正當理由逾期得不到治理的,排污費由企業基金中支付百分之三十,其餘部分列入生產成本,罰款由企業基金(利潤留成)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二條 各單位排放的污染物,經過治理,降低了污染物濃度,減少了排污數量或已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可隨時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經驗收後,按新的數據收費或停止收費。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停產一個月以上時,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停產期間免收排污費。
第五章 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四條 收取的排污費和罰款,是地方環境保護的專用資金。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掌握,專戶存儲,不得挪作他用。使用範圍為:(1)用於地區性環境污染的綜合防治,企業治理污染工程項目的資金補助及綜合利用的貸款;(2)獎勵環境保護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3)排污收費的管理費用、環境保護監測、科研經費的補助。
各市、地收取的排污費,提取百分之十上繳省環保局。
環境保護專用資金的使用,由用款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計畫,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平衡安排,同級財政部門實行監督。資金年終有結餘,可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條 凡按第十四條規定用環保專用資金修建的防治污染工程,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所需材料、設備由各地計委和物資部門納入計畫,予以安排。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市、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省環境保護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各市、地可根據收費工作任務的大小,設定精幹的事業性收費機構,隸屬環保局(辦)領導。
第十八條 本規定如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