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於2012年9月27日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
- 地點:遼寧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條例
檔案發布,修訂的條例,條例說明,審議意見,
檔案發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九號)
《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9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7日
修訂的條例
(2012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實現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促進就業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就業作為重要職責,健全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機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創造平等就業機會,統籌城鄉就業,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渠道。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省促進就業工作。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把增加就業崗位、幫助失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控制失業率等作為主要指標,並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體系。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目標責任制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調查、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登記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組織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見習、勞務對接等就業服務,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就業觀念,鼓勵和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和自主創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不斷拓寬籌資渠道,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的具體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確保各項失業保險待遇足額發放的前提下,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有結餘並且備付一定年限的市、縣,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提高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的提取比例。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公共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將增加就業崗位和合理配置人力資源作為公共投資和建設項目的重要內容。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應當明確擴大就業的具體安排,發揮公共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
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完善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人員、勞動密集型的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服務和貼息扶持。
第十一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在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小城鎮建設時,應當採取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和輸出相結合的方式,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在制定縣域和小城鎮規劃時,應當考慮本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統籌安排。
農村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共同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創造平等便利條件,並完善農村勞動者戶籍管理、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和社會保險等制度。
第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可以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或者利用原有經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對勞動者在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場租等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適當比例資金,幫助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
徵收集體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業需要招收員工的,應當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
第十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確定勞動者創業的扶持重點,改善創業環境,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促進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
對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等自主創業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簡化審批手續,並在信貸支持、經營場地、稅費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免除管理類、證照類、登記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艱苦邊遠地區、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學費及助學貸款代償、機關事業單位招錄、戶籍遷移等優惠政策。
第三章 公平就業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統一規定實行職業資格和就業準入制度外,設定限制性規定;
(二)以性別、年齡、體貌、戶籍、民族、種族、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等為由,拒絕招用能夠滿足工作需要並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職者;
(三)發布招聘信息、廣告或者簽訂勞動契約,含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部門規定的情形外,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下列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權利:
(一)無償獲得公共就業服務;
(二)獲得職業培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三)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十八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延伸至鄉鎮(街道)、居民(村民)委員會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並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本設施的運行等提供保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平台及其相關設施建設,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居民(村民)委員會五級聯網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依法接受捐贈和資助,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鄉鎮(街道)、居民(村民)委員會公共就業服務平台應當設立服務視窗,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條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取得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未經依法登記和許可,不得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原則。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放置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方法,公示從業人員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建立服務台賬,記錄服務對象、過程、結果和收費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建立誠信評價制度,並鼓勵其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三)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五)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
(六)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工作;
(七)以欺詐、脅迫、暴力等方式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八)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九)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勞動者權益;
(十)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制定失業預警指標體系和防範規模失業工作預案,適時發布失業預警信息,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再就業。
第五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扶持各類職業(技工)院校發展,建立布局層次合理、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公共職業教育體系。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職業(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鼓勵各類職業(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採取校企聯合方式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培養實用技能型勞動者,創立培訓品牌。
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技能培訓或者創業培訓的,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培訓補貼制度,規範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建立健全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鈎等考評機制。
第三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對城鄉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提供一至兩個學期的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應當開設就業創業指導課程,推進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網路建設,逐步實現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網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企業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工作,並採取鼓勵措施提高實訓基地利用率,提高師資水平。
鼓勵和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為有見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見習期限、補貼標準、見習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事項,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在獲得畢業證書的同時,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利用廣播電視等遠程教育手段傳授就業技能、外出就業基本知識,增強農村勞動者就業能力、創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併合理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經費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教育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
第六章 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市場安置等措施,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服務型等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就業困難人員範圍、崗位補貼辦法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下列崗位應當優先用於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服務崗位;
(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管護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所需的崗位;
(四)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社會管理需要的非執法性質的輔助崗位;
(五)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其他崗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等結合各自特點,開發各類後勤服務、社區服務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或者重大決策失誤導致突發大規模失業,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有明顯就業歧視行為或者從中營利的;
(三)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疏於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政府補貼等就業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十一五”期間,我省年均新增就業117萬人次。為了積極推進就業,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採取籌集就業資金、減免稅費、發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貼息貸款、就業培訓等措施,支持了475萬人實現就業再就業。但由於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就業結構性矛盾仍然突出,部分企業“招工難”與部分勞動者“就業難”問題並存,已登記的就業人員工作不夠穩定,全省就業工作仍面臨巨大壓力。基於上述情況,社會各界對地方立法推進就業工作非常關注,省人大代表曾經就制定《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三次提出議案,且解決這些問題,客觀上也需要建立法制化的長效機制。為此,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簡要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了《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初稿。省政府法制辦依照立法程式對初稿進行了審核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後,發至各市和省政府各部門徵求意見,並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大財經委共同調研。在借鑑外省的立法經驗,研究並採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四十條,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做出符合我省實際的具體規定,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業、就業服務管理、職業教育培訓、就業援助及法律責任等。《條例草案》業經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就業政策支持和公平就業。針對當前促進就業的實際需要和政府採取各種促進措施的可行程度,《條例草案》第二章規定了支持就業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為促進就業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條);允許提高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的比例(第七條);建立並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勞動密集型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扶持(第八條);明確了市、縣政府在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幫助被征地農民的實現就業方面的具體職責(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了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優惠待遇(第十三條)等。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公平就業原則得到有效執行,在總結提煉實際案例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對就業歧視的具體情形做出明確規定,有利於反就業歧視工作的具體操作。
(二)關於就業服務和管理。根據目前我省就業服務和管理工作發展不夠平衡的實際情況,結合今後公共就業服務的發展方向,《條例草案》第四章著重就三個方面做出規定:一是網路平台信息共享。明確市、縣政府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實現省、市、縣、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五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網(第十七條)。二是經費保障。規定已經納入財政補助範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由本級財政根據其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結合其承擔的工作量,在部門預算中安排人員和工作經費(第十八條)。三是服務義務。明確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就業服務,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第十九條)。當前,市場化的職業中介機構服務質量不高,損害求職者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條例草案》對職業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和服務規範做出具體規定,同時對有關部門加強監管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三)關於職業教育培訓和就業援助。為了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條例草案》第五章明確:市、縣政府要扶持職業和技工院校發展,完善職業教育體系(第二十五條);鼓勵社會力量創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第二十六條),完善職業培訓補貼制度(第二十七條);具體規定了為城鄉初高中畢業生普遍提供職業教育培訓的具體期限(第二十八條),以及高等院校的就業指導義務和學生見習實訓要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此外,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第六章強化了就業援助的具體措施,主要是規定了市、縣政府在消除零就業家庭和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方面的責任,以及明確優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以上《條例草案》和說明,請予審議。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十一五”期間,我省年均新增就業117萬人次。為了積極推進就業,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採取籌集就業資金、減免稅費、發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貼息貸款、就業培訓等措施,支持了475萬人實現就業再就業。但由於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就業結構性矛盾仍然突出,部分企業“招工難”與部分勞動者“就業難”問題並存,已登記的就業人員工作不夠穩定,全省就業工作仍面臨巨大壓力。基於上述情況,社會各界對地方立法推進就業工作非常關注,省人大代表曾經就制定《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三次提出議案,且解決這些問題,客觀上也需要建立法制化的長效機制。為此,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簡要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了《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初稿。省政府法制辦依照立法程式對初稿進行了審核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後,發至各市和省政府各部門徵求意見,並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大財經委共同調研。在借鑑外省的立法經驗,研究並採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四十條,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做出符合我省實際的具體規定,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業、就業服務管理、職業教育培訓、就業援助及法律責任等。《條例草案》業經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就業政策支持和公平就業。針對當前促進就業的實際需要和政府採取各種促進措施的可行程度,《條例草案》第二章規定了支持就業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為促進就業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條);允許提高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的比例(第七條);建立並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勞動密集型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扶持(第八條);明確了市、縣政府在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幫助被征地農民的實現就業方面的具體職責(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了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優惠待遇(第十三條)等。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公平就業原則得到有效執行,在總結提煉實際案例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對就業歧視的具體情形做出明確規定,有利於反就業歧視工作的具體操作。
(二)關於就業服務和管理。根據目前我省就業服務和管理工作發展不夠平衡的實際情況,結合今後公共就業服務的發展方向,《條例草案》第四章著重就三個方面做出規定:一是網路平台信息共享。明確市、縣政府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實現省、市、縣、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五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網(第十七條)。二是經費保障。規定已經納入財政補助範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由本級財政根據其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結合其承擔的工作量,在部門預算中安排人員和工作經費(第十八條)。三是服務義務。明確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就業服務,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第十九條)。當前,市場化的職業中介機構服務質量不高,損害求職者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條例草案》對職業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和服務規範做出具體規定,同時對有關部門加強監管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三)關於職業教育培訓和就業援助。為了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條例草案》第五章明確:市、縣政府要扶持職業和技工院校發展,完善職業教育體系(第二十五條);鼓勵社會力量創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第二十六條),完善職業培訓補貼制度(第二十七條);具體規定了為城鄉初高中畢業生普遍提供職業教育培訓的具體期限(第二十八條),以及高等院校的就業指導義務和學生見習實訓要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此外,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第六章強化了就業援助的具體措施,主要是規定了市、縣政府在消除零就業家庭和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方面的責任,以及明確優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以上《條例草案》和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項目。為了做好法規審議工作,財經委員會提前參與了《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調研論證工作。初審前,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文科的帶領下,到湖北、江西等省進行了考察學習,與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在省內進行了調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還向十四個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財經委員會於5月7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項目。為了做好法規審議工作,財經委員會提前參與了《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調研論證工作。初審前,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文科的帶領下,到湖北、江西等省進行了考察學習,與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在省內進行了調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還向十四個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財經委員會於5月7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財經委員會認為,就業是民生之本,是安國之策。早在2005年,省政府就出台了《遼寧省促進就業規定》。這部政府規章實施6年來,對我省就業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規範和促進作用。2007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就業促進法》)。該法在建立就業協調機制、援助就業困難對象、統籌城鄉就業、市場信息服務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使我省的就業工作有法可依,邁上規範穩定發展的軌道。儘管如此,我省就業工作仍面臨著總量壓力加大,勞動力供大於求,就業結構性矛盾突出等問題。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不斷對促進就業工作提出新的課題和要求。為了貫徹《就業促進法》,更好地推動我省就業促進工作,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建立促進就業長效機制,實現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互協調,從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省人民政府按照立法計畫,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是可行的,與上位法沒有牴觸。財經委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一、《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調查、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統計等工作。建議在:“統計”之前加上“登記”兩字。因為,根據國家人社部規定,我省在2010年12月出台了《遼寧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之後,基層單位就已經開始了就業失業登記工作。因此,建議在第三款中予以明確規定。
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條“提高就業率”前加上“增加就業崗位”。因為,增加就業崗位也是國家巨觀調控指標之一。因此,本條應將“增加就業崗位”,與“提高就業率、控制失業率、強化公共就業服務等指標”一併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體系。
三、《條例(草案)》第八條只規定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忽略了省政府在該項工作中的作用和職責。在這項工作中,省政府一直承擔著重要的職責,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條中應將省政府的職責加進來。即將“市、縣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相應地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作同樣的修改。
四、《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台賬。但是,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建立信息資料庫已經成為當前和今後工作發展方向。因此,建議在“建立就業台賬”後加上“或就業失業信息資料庫”的內容。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的“職業中介機構”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理由是2010年,人社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確將職業中介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的稱謂予以統一,統稱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這樣稱謂符合國家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快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的統一和改革進程。同時,建議相應地將《條例(草案)》其他條款中的“職業中介機構”或“人才服務機構”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將第二十條中的“國外就業介紹機構”修改為“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六、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前增加《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的規定。因為,《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對《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所作的細化。為了便於執行,有必要在此對上位法的規定予以明確。
七、《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免費提供就業服務。”由於《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免費服務對象不包括用人單位,因此,建議刪掉此規定中的“用人單位”四個字。
八、建議刪掉《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於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的規定。因為,《就業促進法》中對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而且,國家人社部已經著手重新擬定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具體條件,目前不宜在《條例(草案)》中作出具體規定,待國家明確後,按規定執行即可。同時,將本條第二款“經審核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中的“前款”兩字刪掉。
九、《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或者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比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中關於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規定不盡一致。一是此項處罰中沒有規定“責令改正”。二是此項規定中沒有區別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因此,建議參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重新設定處罰。
此外,財經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一些條款的文字提出了修改建議:在第九條“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中的“農村勞動力”之前加上“富餘”兩字。同時,將本條中的“農村剩餘勞動力”修改為“農村富餘勞動力”。將第二十八條中“實施勞動力預備制度”中的“力”字刪掉。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普通高等院校”修改為“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修改為“高職院校”。將第二款中的“高等院校畢業生”修改為“高校畢業生”。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一、《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調查、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統計等工作。建議在:“統計”之前加上“登記”兩字。因為,根據國家人社部規定,我省在2010年12月出台了《遼寧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之後,基層單位就已經開始了就業失業登記工作。因此,建議在第三款中予以明確規定。
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條“提高就業率”前加上“增加就業崗位”。因為,增加就業崗位也是國家巨觀調控指標之一。因此,本條應將“增加就業崗位”,與“提高就業率、控制失業率、強化公共就業服務等指標”一併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體系。
三、《條例(草案)》第八條只規定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忽略了省政府在該項工作中的作用和職責。在這項工作中,省政府一直承擔著重要的職責,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條中應將省政府的職責加進來。即將“市、縣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相應地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作同樣的修改。
四、《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台賬。但是,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建立信息資料庫已經成為當前和今後工作發展方向。因此,建議在“建立就業台賬”後加上“或就業失業信息資料庫”的內容。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的“職業中介機構”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理由是2010年,人社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確將職業中介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的稱謂予以統一,統稱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這樣稱謂符合國家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快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的統一和改革進程。同時,建議相應地將《條例(草案)》其他條款中的“職業中介機構”或“人才服務機構”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將第二十條中的“國外就業介紹機構”修改為“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六、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前增加《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的規定。因為,《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對《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所作的細化。為了便於執行,有必要在此對上位法的規定予以明確。
七、《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免費提供就業服務。”由於《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免費服務對象不包括用人單位,因此,建議刪掉此規定中的“用人單位”四個字。
八、建議刪掉《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於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的規定。因為,《就業促進法》中對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而且,國家人社部已經著手重新擬定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具體條件,目前不宜在《條例(草案)》中作出具體規定,待國家明確後,按規定執行即可。同時,將本條第二款“經審核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中的“前款”兩字刪掉。
九、《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或者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比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中關於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規定不盡一致。一是此項處罰中沒有規定“責令改正”。二是此項規定中沒有區別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因此,建議參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重新設定處罰。
此外,財經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一些條款的文字提出了修改建議:在第九條“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中的“農村勞動力”之前加上“富餘”兩字。同時,將本條中的“農村剩餘勞動力”修改為“農村富餘勞動力”。將第二十八條中“實施勞動力預備制度”中的“力”字刪掉。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普通高等院校”修改為“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修改為“高職院校”。將第二款中的“高等院校畢業生”修改為“高校畢業生”。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