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

《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月1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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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

2017年1月1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學前教育以及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進行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加大學前教育經費保障,落實保障兒童教育的責任,保證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
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管理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學前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學前教育應當遵循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公共服務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積極建設和發展公辦幼稚園,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幼稚園,扶持發展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六條學前教育應當遵循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尊重兒童人格,保護兒童權利,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的數量、分布和流動變化等因素,編制幼稚園布局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障兒童就近入園。
城鎮小區沒有配套幼稚園的,應當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稚園。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門資金,重點建設農村幼稚園。每個鄉(鎮)至少設定一所公辦中心幼稚園。鄉(鎮)和大村獨立建園,小村設分園或者聯合辦園。對於交通不便、比較偏遠的鄉、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幼稚園,方便民眾、滿足需求。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設計規範和標準配套建設幼稚園,並與居民住宅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統一規劃、分期開發的住宅小區,應當保證配套幼稚園優先建設和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配套幼稚園的學前教育用途。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鎮住宅小區同步配套建設幼稚園。
配套建設幼稚園可以按照公益用地以劃撥方式提供。
以劃撥方式供地且有委託代建協定約定的,建成的幼稚園園舍和附屬場所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並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於舉辦普惠性幼稚園。
第十條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收幼稚園使用的土地、房屋的,應當按照幼稚園布局規劃和調整方案予以重建;確實無法重建的,其補償費支付給民辦幼稚園所有者或者公辦幼稚園主管部門,公辦幼稚園主管部門應當將補償費用於幼稚園建設。需要異地重建的,應當先建後征;需要原地重建的,市、縣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在園兒童和教師等人員安置的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不能滿足兒童入園需求的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中國小閒置校舍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優先改建為普惠性幼稚園。
第三章 辦學管理
第十二條設立幼稚園,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園長、教師、保育、衛生保健、保全等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保育教育場所以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辦學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幼稚園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或者辦學許可。未經依法登記註冊或者取得辦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或者其他從事學前教育的機構。
中外合作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幼稚園應當具備法人資格。
幼稚園變更登記、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終止手續。幼稚園終止辦學的,應當在辦理終止手續前兩個月書面告知家長,妥善安置在園兒童。
第十五條實行幼稚園年檢制度和動態監管。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幼稚園年度檢驗工作和動態監管,公示年檢結果。年檢不得收費。
幼稚園年度檢驗合格後方可接收兒童入園。年檢不合格並且限期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
第十六條實行保育、教育人員職業準入制度。園長、教師、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等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按照規定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
幼稚園保育教育和其他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工)經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年度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幼稚園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一)慢性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
(二)有精神病史、吸毒史,或者有抑鬱症等精神障礙心理疾病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四)其他不適合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人員。
第十八條幼稚園應當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九條幼稚園實行按質定級、分類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幼稚園定級結果。
幼稚園辦學水平和質量評估定級標準、幼稚園按質定級分類管理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幼稚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一伙食費、夜間住宿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公辦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費實行政府定價。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費,按照教育主管部門與舉辦者簽訂的協定收取,收費標準和核定方法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幼稚園等級和本地區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一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幼稚園布局規劃落實、普惠性幼稚園建設、幼稚園教師工資待遇、學前教育經費保障、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等情況進行督導,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未辦理幼稚園登記註冊或者未取得學前教育辦學許可從事學前教育的機構開展專項整治,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四章 保育教育
第二十三條幼稚園應當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應當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堅持啟發引導的正面教育。
第二十四條幼稚園應當為兒童提供適宜的活動和生活環境,配置適合兒童年齡特點、符合有關安全質量和環保標準的玩具、教具和讀物,並為教師配備必要的教學參考資料。
第二十五條幼稚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提供多功能的遊戲材料,寓教於樂
禁止幼稚園實施下列行為:
(一)組織入園考試或者變相考試;
(二)實行國小化教育,布置家庭作業,要求家長購買教材、教學輔導材料、參加應當由幼稚園完成的任務;
(三)舉辦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強化訓練為目的的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等;
(四)組織兒童參加營利性或者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五)其他有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育教育人員和其他教職工應當尊重、關愛和平等對待兒童,保護兒童人身安全。
禁止幼稚園教職工實施下列行為:
(一)打罵、恐嚇、侮辱、虐待、歧視兒童,或者指使他人實施此類體罰、變相體罰行為;
(二)向兒童宣講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內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適宜兒童觀看的影像;
(四)向家長索取財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隨意扣留、沒收兒童物品;
(五)其他侵犯兒童人身權利或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幼稚園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的規定,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和衛生標準的食物和飲用水,合理安排睡眠、進餐、盥洗等一日生活活動。
全日制幼稚園戶外活動時間每日不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稚園戶外活動時間每日不少於三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者不適合戶外活動的天氣,應當科學調整。
未經家長事前同意,幼稚園不得給兒童服用任何藥品。但兒童突發疾病且可能出現不良後果的,經園長批准,可以由保健醫按處方餵藥,並及時告知家長。
第二十八條幼稚園應當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對各類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安全防護設施,採取防範措施,對教職工和兒童進行安全教育,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等突發性事件時,幼稚園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衛生計生和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和漏報。
幼稚園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幼稚園周邊治安巡防,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入園兒童應當由家長接送。委託其他成年人接送的,家長應當將受託人情況向幼稚園說明,並經保育教育人員和家長當場共同確認。幼稚園不得將兒童交與家長和受託人以外的無關人員。
第三十條鼓勵幼稚園接收有接受教育訓練能力的殘疾兒童入園。
鼓勵特殊教育學校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稚園或者幼兒班,配置適合殘疾兒童特點的場所和設施,免費為殘疾兒童提供保育教育和康復訓練,並對不能入園的重度殘疾兒童提供送教服務。
第三十一條幼稚園應當建立家長委員會,吸收家長參與幼稚園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並對幼稚園工作進行監督。
幼稚園應當與家庭、社區等建立協作機制,拓展兒童的生活和活動空間,宣傳科學育兒知識和方法,幫助、指導家長科學育兒。
家長應當配合幼稚園實施科學保育教育。
第五章 保障促進
第三十二條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擔的學前教育投入保障機制。
普惠性幼稚園的生均教育成本由財政和家庭合理分擔,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三條學前教育經費應當納入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已撥付的各級教育經費用於學前教育的比例,應當與本地區學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務的需要相適應。
財政支出的學前教育經費主要用於支持普惠性幼稚園和農村、邊遠、貧困以及民族地區學前教育發展,資助生活困難家庭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入園。
第三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完善公辦幼稚園布局,重點在幼稚園資源缺乏的區域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公辦幼稚園,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建設超標準豪華型幼稚園。
公辦幼稚園應當按照提供普惠性公共服務的原則辦園,公開、公平接收適齡兒童就近入園,不得設定特殊限制條件。
第三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師資培訓等措施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予以扶持。
接受政府資助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與教育主管部門簽訂協定,明確約定幼稚園的普惠性質和收費標準等。
第三十六條民辦幼稚園在申請許可、評估定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享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投入,支持鄉(鎮)公辦中心幼稚園建設,組織下鄉支教、配備專職巡迴指導教師、資助設施設備和玩具、教具以及兒童讀物等,改善辦園條件和水平,提高保育教育質量。
第三十八條省、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體系,合理安排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招生規模,建立定向培養學前教育專業免費師範生的招生制度,選定幼稚園教師培訓實訓基地,對在職園長和教師實施免費培訓。
第三十九條鼓勵優質普惠性幼稚園依法採取合作辦園、集團化管理等方式,擴大優質學前教育公共服務資源。
第四十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與民政等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困難家庭信息共享機制,將相關信息納入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家庭兒童獲得政府在學前教育方面的資助。
第四十一條幼稚園教師在進修培訓、表彰獎勵和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方面,與中國小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補助。市、縣人民政府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貧困地區工作的幼稚園教師,應當在工資待遇、職稱評聘和生活等方面給予照顧。
幼稚園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條件和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省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未經教育主管部門登記註冊或者頒發辦學許可,擅自舉辦幼稚園或者其他從事學前教育的機構,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辦學行為,並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幼稚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評估等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園,處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一)園舍、設施設備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損害兒童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兒童安全的;
(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衛生標準的食品、飲用水的;
(三)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導致發生兒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四條 幼稚園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或者違反規定聘用人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降低其評估等級,處一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幼稚園教職工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將兒童交與除家長和受託人以外的無關人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所在幼稚園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契約,教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教師撤銷其教師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經家長事前同意,給兒童服用藥品的,由教育主管部門降低幼稚園評估等級,處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幼稚園評估定級和年檢工作中收受賄賂、弄虛作假;
(二)對學前教育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違法辦理登記註冊或者辦學許可手續;
(四)參與學前教育辦學活動從中牟利;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普惠性幼稚園,包含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公辦幼稚園,是指國家機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集體)資產舉辦的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取得辦學許可,面向社會招生,達到省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定級標準,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接受政府指導價,多種形式接受政府扶持的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第四十九條對三周歲以下幼兒實施保育教育,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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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起,遼寧省將正式實施《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嚴格規範幼兒機構。對於組織入園考試、國小化管理和布置家庭作業和購買教輔材料等情況或者違反規定聘用人員的,處一萬元罰款。對幼稚園教職工打罵、體罰或侮辱兒童,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三千元罰款。
《條例》規定,根幼稚園應當為兒童提供適宜的活動和生活環境,配置適合兒童年齡特點、符合有關安全質量和環保標準的玩具、教具和讀物,並為教師配備必要的教學參考資料。幼稚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提供多功能的遊戲材料。禁止幼稚園組織入園考試或者變相考試;實行國小化教育,布置家庭作業,要求家長購買教材、教學輔導材料、參加應當由幼稚園完成的任務;舉辦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強化訓練為目的的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等;組織兒童參加營利性或者無安全保障的活動以及其他有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對於組織入園考試、國小化管理和布置家庭作業和購買教輔材料等情況或者違反規定聘用人員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降低其評估等級,處一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處分。
《條例》規定,禁止幼稚園教職工打罵、恐嚇、侮辱、虐待、歧視兒童,或者指使他人實施此類體罰、變相體罰行為;禁止向兒童宣講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內容的故事;禁止播放不適宜兒童觀看的影像;禁止向家長索取財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隨意扣留、沒收兒童物品;禁止其他侵犯兒童人身權利或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全日制幼稚園戶外活動時間每日不少於兩小時,寄宿制幼稚園戶外活動時間每日不少於三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者不適合戶外活動的天氣,應當科學調整。未經家長事前同意,幼稚園不得給兒童服用任何藥品。但兒童突發疾病且可能出現不良後果的,經園長批准,可以由保健醫按處方餵藥,並及時告知家長。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等突發性事件時,幼稚園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衛生計生和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和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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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會議對《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幼稚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提供多功能的遊戲材料,面向兒童全體,關注個體差異,保教結合,寓教於樂;禁止幼稚園組織入園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禁止實行“國小化教育”或者布置家庭作業,禁止舉辦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化訓練為目的的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等。同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幼稚園老師體罰兒童的新聞屢見報端。《條例(草案)》指出,保育教育人員應當尊重、關愛和平等對待兒童,保護兒童人身安全。禁止保育教育人員打罵、恐嚇、侮辱、虐待、歧視兒童,或者指使他人實施此類行為;禁止對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隔離群體等懲罰性措施;禁止向家長索取財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隨意扣留、沒收兒童物品。一旦幼稚園教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所在幼稚園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契約,對教師取消其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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