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廳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省公安廳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的各項要求。紮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公安廳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 類別:報告
  • 地點:遼寧省
  • 類型:政府信息
編制發布政府信息目錄和指南,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積極搭建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編制發布政府信息目錄和指南

清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收費項目
1、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安廳已經在各類信息公開主體上發布信息2300餘條。依申請公開信息1條。根據遼政辦發[2007]78號通知精神,我們認真編制了公安廳34項行政許可項目的信息目錄和辦事指南、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許可程式、告知方式、辦理時限、主辦單位、許可流程等,並將以上具體內容在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發布。2、開展公安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公安廳深入開展了“四清理四公開”工作,在全省先後開展了四次大規模的行政審批項目清理。3、開展行政收費項目清理。2007年開始,按照李文喜廳長的批示要求,從最佳化經濟發展軟環境、維護民眾切身利益的大局出發,對省廳治安、交通、消防等12個部門的41項收費項目進行了認真清理,進一步加強了收費監管。4、開展執法依據清理。我廳分別進行了兩次全廳範圍內的法規清理工作,對不利於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與上位法相矛盾的地方性公安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分別提出了保留、修改和廢止的意見。同時,按照省人大《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意見》,對現行有效的10件地方性公安法規進行了清理。5、開展行政職權清理。從2006年開始,我廳集中時間、集中精力,認真開展了執法依據梳理、執法職權分解、執法責任確定等工作。依據清理結果制定了《遼寧省公安廳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依據彙編》,其中應該公開的內容已經通過“遼寧警網”向社會公開。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為了確保《條例》全面準確貫徹實施,公安廳建立健全了黨委統一領導、職能部門組織協調、廳機關各處室總隊密切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督促落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明確了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安廳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按照公安部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廳政務公開辦公室制定下發了《公安廳政務公開工作辦法》將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程式、時限以及職責與監督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下一步我們還將制定《公安廳新聞發布制度》明確規定新聞發布的內容、組織形式、審批程式職責分工;制定《公安廳政府網站內容保障暫行規定》明確工作原則、工作要求、信息報送內容和方法、時限要求,進一步完善信息發布的監督管理。

積極搭建政府信息公開平台

按照《條例》要求,我們利用多種形式,積極搭建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一是精心打造警務信息公開入口網站。省公安廳依託“遼寧警網”,已經設立了“警務公開”、“為民服務”、“治安預報”、“網上舉報”、“警方提示”等30餘個欄目,將社會治安和公安執法的信息,特別是與人民民眾和經濟建設密切相關的治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辦事制度、程式、規則,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全部向社會公開。截至目前,網站點擊率突破1100萬人次,日訪問量已達12800人次。二是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2003年開始,我廳就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對於社會普遍關注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重大案件的偵辦以及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積極配合省政務公開辦,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僅2008年以來,省公安廳就舉行新聞發布會50餘次。三是充分利用新聞媒介擴大客群範圍。我們在遼寧電視台開設了“治安預報”欄目,又在遼寧各大主流媒體上開辦了“平安大講堂”欄目,組織廳機關交通、消防、治安等十個警種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走進電台的直播間,宣傳法律知識,傳授安全防範常識,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奧運會期間,我廳還將組織十幾個警種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走進直播間,圍繞“平安奧運”進行對外宣傳。

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我廳“依申請公開”的工作機制和各項制度還有待遇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2009年,我們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制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規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同時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舉報受理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以確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面、正確、有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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