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 通知文號:遼政發〔2003〕32號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日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1997年以來,我省先後有大連、瀋陽、營口、撫順、本溪5個市,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下簡稱集中處罰權)試點工作,並取得了顯著成效,對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國務院在總結全國開展集中處罰權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做出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以下簡稱《決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推進集中處罰權工作,特作如下決定:
一、提高對做好集中處罰權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
各級領導要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進一步提高對做好集中處罰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確立集中處罰權制度的目的,是要解決行政管理體制長期存在的多頭執法、職權交叉、重複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執法體制,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試點工作的實踐證明,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是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水平,降低行政執法成本,建立精幹、統一、高效行政執法隊伍,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途徑。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決定》及有關檔案,結合實際,認真做好集中處罰權工作。
二、切實加強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市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的規定,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做好省政府交辦的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法律事宜,及時研究提出依法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本級政府做好相關工作,保證集中處罰權工作順利實施。編制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有關機構編制方面的事宜,並擬定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方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體制調整、機構設定、職能分工與界定及人員編制核定工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要統一起來,做到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組織、統一抓落實。
已經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的地方,要注意總結經驗,條件成熟時,要按照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原則和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準備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地方,要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一併考慮,並按照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原則和要求進行安排和部署;已經確定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地方,不再單獨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和法制工作部門要加強協調、充分溝通、緊密配合,共同抓好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統一協調有關機構設定、職能調整、人員編制和法律法規事宜,保證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把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集中處罰權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途徑之一,最終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因此必須把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同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
開展集中處罰權的市政府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在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範圍內明確集中處罰權機關的職能許可權,劃分上下級之間以及同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防止政出多門、職權交叉、多頭執法和執法擾民。
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要結合實施《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制度、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制度、聽證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政府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集中處罰權機關)要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使權力和責任緊密結合。要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國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實現權力和利益徹底脫鉤。
四、集中處罰權的範圍
實行集中處罰權的領域,應是多頭執法、職權交叉、重複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執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領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領域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範圍。
各市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積極推進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同時要積極探索在多頭執法、職權交叉、重複處罰和執法擾民問題比較突出的其他行政管理領域(如文化市場管理、資源環境管理、農業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領域)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經依法批准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市政府,要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經市政府審查,已具備成熟條件,需要在城市管理領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領域或經依法批准集中處罰權的範圍以外集中處罰權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申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對各市政府依法開展的集中處罰權工作,省政府及各市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都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市、縣、鄉人員編制精簡的意見》(中辦發〔2000〕30號)和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切實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干擾、阻撓。
五、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申報程式
尚未批准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市政府,要深入研究本地區特定領域行政執法中的情況和問題,認真調研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申報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
申報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市政府要依法提出集中處罰權的工作方案。集中處罰權工作方案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申報。報送工作方案,應同時提交市政府請示、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政府制定關於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草案)等相關檔案。
申報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行集中處罰權的領域應為存在職責交叉、重複或相近的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或因執法力量分散而影響執法效率的行政管理領域。
(二)集中處罰權機關為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行政執法人員為國家公務員或比照公務員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配備應符合集中處罰權工作的需要。
(四)行政處罰權集中後,行政機關的總數不得增加,原行政管理部門及行政執法隊伍職能調整、機構撤併和人員精簡應符合國務院《決定》、中辦發〔2000〕30號檔案和國辦發〔2002〕56號檔案的要求。
六、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審批程式
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編委辦、省財政廳對市政府報送的集中處罰權工作方案,依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決定》、國辦發〔2002〕56號檔案及本決定的規定,嚴格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省政府批准。對藉機增設機構,增加行政編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
已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市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領域和範圍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需要在依法批准的領域和範圍之外集中處罰權的,已具備成熟條件的,依照本決定規定的程式申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依法批准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市政府,對所屬的縣(含縣級市)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要按照本決定的規定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條件、標準和申報程式,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對城區人口較多、地域較大的縣,市政府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查把關,確已具備成熟條件的,按本決定規定的程式申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市政府,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市一級執法或市、區兩級執法,科學合理設立集中處罰權機關。不得將集中處罰權機關作為政府一個部門的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也不得將某個部門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確定為集中處罰權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
集中處罰權機關履行原由幾個部門行使的職權,權力大、責任重,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加強監督管理。要加強集中處罰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根據執法任務的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派組織領導能力強、政治業務素質好的同志,組成強有力的領導班子。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採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要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集中處罰權機關要建立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制和紀律約束制度,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和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要加強作風建設,切實改進執法作風,確保嚴格執法、秉公執法和文明執法。
公安機關要依法支持和保障集中處罰權機關的執法工作,及時查處暴力抗法和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
八、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集中處罰權制度
已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市政府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結合實際,加強對集中處罰權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積極研究和探索在其他領域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不斷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加強制度建設,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規章或規範性檔案,調整和細化職能許可權,規範執法行為,完善集中處罰權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調機制。要明確集中處罰權機關上下級之間的職能和責任,探索合理分工、協調運作的新機制,解決目前行政執法中同一事件多層執法和重複管理問題。要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實現與相關部門之間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與共享,促進行政執法手段的現代化。
省政府法制辦要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我省實際情況,研究擬定集中處罰權的規章,經省政府審定後公布實施,進一步保障和推進我省集中處罰權工作。省編委辦公室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在不斷推進試點工作和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研究擬定在全省範圍內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各市、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有關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