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2013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5.30
  • 實施時間:2013.05.30
(2013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公路條例〉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5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30日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公路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省道、縣道、鄉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式核准後作報廢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二、第九條修改為:“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其中縣道、鄉道、村道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鄉道、村道建設中的具體責任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改作立體交叉、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劃定後,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告。”
四、第十九條修改為:“國道、省道的管理養護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縣道、鄉道、村道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縣道的養護和鄉道、村道的專業化養護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鄉道、村道的非專業化養護。”
五、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國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六、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列入省年度預算的國道、省道的建設、管理養護資金,統一由省財政部門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撥付公路管理機構。
“縣道、鄉道、村道建設和管理養護資金的籌集和撥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公路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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