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工業大學設備資產計畫管理辦法

《遼寧工業大學設備資產計畫管理辦法》是遼寧工業大學為切實加強本校儀器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有效管理,提高設備計畫申報的有效性、準確性、可靠性,改善和提高教學、科研裝備水平,最大限度地發揮設備的投資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工業大學設備資產計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工業大學
為切實加強我校儀器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有效管理,提高設備計畫申報的有效性、準確性、可靠性,改善和提高教學、科研裝備水平,最大限度地發揮設備的投資效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編制設備資產計畫應以學校總體建設規劃和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的實際需要為依據,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加強基礎、突出特色”的原則。
第二條 教學設備的配置原則
由各教學單位根據教學計畫和實驗教學大綱,以實驗項目建設為目標,結合現有設備潛力、技術力量和房屋設施等條件綜合考慮,制定教學設備購置申請計畫。
具體要求為:
⑴嚴格按照教學計畫、實驗教學大綱的要求,加強對所配置設備型號、規格和所需功能等進行科學論證,合理選擇。
⑵提高設備的投資效益。綜合考慮設備的價格因素和實驗人時數,合理配置。對投資效益差的設備(如價格昂貴、實驗人時數少等)則不宜購置,其實驗可採用模擬實驗、虛擬實驗或到校外其它單位完成等方式。
⑶最佳化設備的台套數,提高實驗教學設備利用率。對於價格便宜、能移動、體積小且受益面大的設備,可適當增加台套數,以減少學生實驗輪流次數;對於價格較貴、不便移動、體積大且受益面窄的設備,可適當減少台套數,避免設備和實驗用房一次性投入過大、綜合效益不高等現象。對於部分院、系所開實驗項目相似的,應集中將設備配置在某一院系,通過合理安排實驗,保證本單位和其它院、系類似專業共享設備,開出實驗,以提高設備的利用率,防止多頭重複建設。
⑷充分考慮設備的共享。對能建成設備共享平台(如計算機網路平台、公共基礎實驗教學平台等)的設備項目優先考慮。
⑸選修實驗項目所用設備。應立足於利用現有設備進行組合、開發和改造,以及設備的自研自製,原則上不專門投入。
第三條 科研設備的購置原則
具有省級及以上重點學科、工程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建設項目和各類科研立項的各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均須根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的要求,以本學科建設為目標,綜合考慮科研立項情況、現有學術隊伍、設備情況和環境條件,制定科研設備購置申請計畫。
具體要求為:
⑴必須符合學校學科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
⑵必須具有穩定的學術隊伍及明確的研究方向。
⑶必須充分考慮所購設備的先進性、示範性、共享性和社會服務性。
第四條 行政、後勤公共設備的配置原則
行政、後勤等部門添置或更新設備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經費落實情況,提出設備購置申請。
第五條 單價10萬元以上的大型設備,年使用機時數低於400小時的原則上不予投入。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編報設備計畫:
1、未經學校批准,自行籌建的實驗室。
2、沒有實驗教學大綱,任務不明確的。
3、因管理不善,現有設備尚未充分使用,而又重複購置同類設備的。
4、設備的型號、規格、質量、價格等不清楚,或屬於淘汰以及陳舊產品。
第七條 無論用何種來源的經費購置設備,事前均需按規定填寫《遼寧工業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計畫申報書》或《遼寧工業大學非教學(科研)儀器設備計畫申報書》,經院(部、處)主管領導審查簽署意見後按經費性質及使用方向報送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學校自籌及上級財政撥款的設備購置經費用於購置教學設備的報送教務處、用於購置科研設備的報送科技處;使用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購置設備的報送科技處;使用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和重點學科建設經費購置設備的報送學科規劃處,購置行政、後勤及其他設備的報送資產管理處。
第八條 各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報送的設備計畫,必須明確所購設備使用方向、提供相關論證報告、相應的學科建設規劃和本單位實驗室建設規劃等相關材料,同時必須說明所購儀器設備安裝調試的環境要求及落實情況,包括:房屋、供水、供電、供暖上下水等。單台(套)價格10萬元以上的設備須單獨填報論證報告,論證報告內容及要求參見《遼寧工業大學大型精密儀器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對各單位上報的設備計畫必須按有關要求組織專家論證後辦理審批手續,於每年六月前完成並報資產管理處。
第十條 資產管理處按照校長辦公會決定的年度設備費的投資方向,並根據本辦法第二、三、四、五條的規定,匯總編制全校的年度設備購置計畫,報校長辦公會批准後執行,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各院(部、處)。
第十一條 未納入年度設備購置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執行。若因特殊性、臨時性、突發性等原因急需購置的設備,由使用單位報相關主管單位審批後報送資產管理處。1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資產管理處審批;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的項目須經主管資產校長審批;1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後,納入年度設備購置計畫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辦法、規定和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解釋權歸資產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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