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工業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鼓勵師生員工積極從事發明創造及智力創作,促進科技創新,切實維護學校智慧財產權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工業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
- 發文機構:遼寧工業大學
- 發文目的:校智慧財產權保護
- 發文類別:管理辦法
- 涉及範圍:全校師生
一、總則
1、為加強我校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鼓勵師生員工積極從事發明創造及智力創作,促進科技創新,切實維護學校智慧財產權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學校依法享有的:
⑴職務發明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
⑵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主要指我校未公開的並採取了保密措施的管理、科研、工程、設計、市場、財務等信息,以及利用科學知識、經驗所做出的產品、工藝、材料、配方等技術方案或非專利技術成果。
⑶著作權等。包括: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和說明、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範彙編等職務作品。
⑷學校的校名、校標、以學校的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⑸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由學校享有的其它智慧財產權。
3、本辦法所稱“師生員工”是指:學校各類在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以及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和各類進修人員。
本辦法所稱“所屬單位”是指:學校所轄各級行政、黨群單位,以及校辦企業等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二、智慧財產權歸屬
1、學校所屬單位及師生員工的發明創造及技術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⑴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計畫課題或契約課題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自選課題、自籌經費完成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
⑵履行學校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⑶離、退休、退職、停薪留職、辭職或調動工作後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上述“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實驗條件、場地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技術基礎,以及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名義籌集或獲得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實驗條件、場地等。
2、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屬於學校;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屬於學校。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3、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學校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學校享有。
4、為完成學校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學校在其業務範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
5、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契約約定著作權由學校享有的作品,作者享有屬名權,著作權及其它權力由學校享有。
6、學校的名稱(包括英文名稱及其縮寫)、校標、以學校的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及其它服務標記,學校享有專用權。未經學校書面授權,其他人無權使用。
7、學校所屬的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智慧財產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單位的,其權力歸學校享有。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
1、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以享有的智慧財產權作為出資入股時,應與接受單位簽訂契約,明確該智慧財產權所占全部出資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慮使用校名這一重要無形資產的價值。
2、與國內、外單位和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並對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約定。
3、接受國內、外單位或個人委託進行研究、開發,須訂立書面契約,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按委託開發契約執行。
4、對1、2、3三款所列活動簽訂契約或協定時,必須經學校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並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方可生效;任何部門或個人擅自簽署的,學校不予承認,也不承擔民事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追究簽署人的責任;牽涉產權轉讓的契約,必須經學校領導批准並簽字。
5、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派出的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生等派出國的人員和派往國內其他單位的研究人員,應遵守學校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不得擅自將學校的專利權及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權歸所派的法人單位享有或者雙方共有。
6、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及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原單位前,必須將其在原單位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體等交回原單位。
7、任何人未經學校許可不得擅自將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8、學校的師生員工凡申請非職務專利,以及非職務技術成果或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申報,接受審核。對於符合非職務條件的,學校應出具相應證明。
9、科研工作進行的過程中或完成後,對有必要申請專利的內容,應按學校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及時申請專利,在申請專利前不得發表導致有關技術內容公開的論文或進行成果鑑定;對不易申請專利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必須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護。
四、智慧財產權獎懲
1、學校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職務作品的研究、創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智慧財產權的產生、發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2、侵犯學校及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造成損失、損害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違反本規定,泄漏本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學校職務作品的,或造成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學校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對於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師生員工有權監督本《辦法》的實施,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五、附則
本辦法解釋權歸科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