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1.貫徹實施國家《信訪條例》,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及部署,推動信訪工作的開展。
2.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3.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4.受理、交辦、轉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5.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門信訪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6.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要信訪事項;配合處理民眾集體上訪和異常突發信訪事件。
7.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組織信訪幹部的培訓,開展信訪工作經驗交流,指導縣信訪責任單位信訪工作。
8.代表縣委、縣政府徵集、整理、篩選人民民眾對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建議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