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散成本

遺散成本是指任職者離開某一組織,該組織所付出的代價。包括三個基本要素:遣散補償成本、遣散前業績差別成本和空職成本。這些成本通常應予資本化並進行攤銷,但當職工被停止雇用時,這些成本應作為費用處理:(1)遣散補償成本。指對個人支付的解僱金(如果有的話)。這種成本的幅度從極少甚或沒有,直到個人一年的薪金或更多些。這種成本是以既定職務的平均受僱人員為基礎來計算的,而不是根據個人本身來計箅的。這種成本有時為數不少,如果不計量和報告這種成本,各個組織有時就不能認識其重要性。

(2)遣散前業績作業差別成本。指一個人離開某一組織而使原先生產能力受到損失的成本。雇員在離職前,往往工作業績會有下降的趨勢。儘管這種趨勢不一定會發生,但它一旦發生,就應歸屬於遣散成本,這是因為遣散而導致的損失。在通常情況下,要計量個人的業績成本可能很困難,但可用各類人員的歷史業績記錄來進行計量。(3)空職成本。指在物色替代人期間,某一組織可能由於空職的任務沒有完成而產生人員離職的間接成本。一項職務的業績往往會影響其他職務的業績,一旦前者出現空職時,後者完成工作的效果就會較差。例如,一個工程師的業績就可能會影響組織內相關的製圖員、車工及裝配工的業績,失去這位工程師,在物色替代人期間,就會導致大於正常成本的損失,這種損失就是空職成本。同樣,在物色一個新的推銷員期間,由於該組織損失了可能的銷售收入,將會發生機會成本,這也是一種空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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