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武器罪

概念,刑法條文,相關說明,

概念

本罪是指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說明

一、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遺失武器裝備罪,必須具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的情節。所謂“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編造假情況欺騙組織或者嫁禍於人的;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二、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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