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界定遺傳資源的概念,從國際組織、主要國家兩個層面介紹遺傳資源保護的做法,對遺傳資源專有權提出制度化設計,探討遺傳資源專有權與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協調問題,分析中國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的困境,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作品目錄
第一章 遺傳資源的概念界定 第二章 域外遺傳資源法律保護的做法及其評價 第三章 遺傳資源專有權的私法證成 | 第四章 遺傳資源專有權的制度設計 第五章 遺傳資源專有權與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協調 第六章 我國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的困境和對策 |
創作背景
遺傳資源,又叫基因資源,是生物科技創新的源頭,與傳統文化一樣屬於傳統資源。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實現遺傳資源惠益分享,《
生物多樣性公約》首次以國際公約的形式確立了遺傳資源獲取和利用的制度框架。公約實施以來,國際社會圍繞遺傳資源權益問題展開了廣泛的探討,學界也早已提出諸多創設賦權型制度的看法,但對該制度的系統分析鮮有著述涉及。基於此,《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遺傳資源保護是一個存在爭議的重要問題,雖然在國際層面締結了公約,且大多數成員國也有國內立法,但是否給予權利保護以及給予何種權利保護卻沒有形成一致意見。該書認為,遺傳資源持有人應有權利的缺失是造成傳統部族或社區及其所在開發中國家無法公平分享遺傳資源商業利用所產生的惠益的根本原因。因此,遺傳資源法律保護體系的目標是承認遺傳資源持有人對遺傳資源的支配權,維護遺傳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並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物技術的平衡發展,實現遺傳資源持有人收益與智慧財產權人收益的同步增長。該政策目標無法通過公法手段實現,只有藉助私法形式。作為私法保護模式,契約只能為遺傳資源交易和保護提供形式公平,智慧財產權制度也只能起到消極的防止不當占有的防禦作用,唯有創設遺傳資源專有權才能實現積極的財產利益。
該書提出,中國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制度的建構應遵循以下思路:首先,基於遺傳資源主要分布在貧窮落後的民族地區,因此應重視發揮精準扶貧戰略對建構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制度的契機作用,結合民族自治地區的立法權優勢,探索《民族地區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條例》的早日出台。其次,遺傳資源立法應考慮到中國兩個角色定位,中國是遺傳資源豐富的大國,在國際層面上是建立遺傳資源專有權制度的受益者,但同時中國的生物技術正在趕超歐美,遺傳資源立法應為中國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預留合理的空間。最後,中國建構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制度宜先從地方層面開始,待地方經驗成熟後再上升為國家立法,並且採取公權監管和私權保護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中國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的對策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通過建立資料庫、尊重習慣法等手段改善政府行為加強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二是充分利用現有制度,如保護遺傳資源存續的種質資源制度和旨在發掘經濟效益的地理標誌制度,以及專利法中的“遺傳資源條款”為遺傳資源專有權保護提供基礎。三是探索遺傳資源專有權立法上的突破,界定社區作為遺傳資源專有權主體,採取分階段設立遺傳資源專有權集體代表行使主體的做法。在主體立法上要將理論中的社區主體與現實立法中的生物資源權屬主體有序對接。四是建立公法管理與私法保護並重的綜合立法體系。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何平,1979年生,湖北大冶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英語專業學士、民商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學博士。現任教於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國家民委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中南民族大學民族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