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債權

選擇債權,“選擇債務”的對稱。是指債權人可以在兩種以上的行為中,選擇一種行為要求債務人屨行的債權。選擇債權存在於選擇之債中。選擇債權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也可由當事人約定。債權人行使選擇權時,應向他方作出選擇的意思表示。債權人不及時行使選擇權時,選擇權可轉移於債務人。

債權人按照選擇權對履行行為做出選擇後,選擇之債就變為不可選擇之債,債務人必須按照債權人選定的行為履行債務,否則債務人要承擔不按規定行為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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