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人用人要懂規矩,“要著力健全選人用人管人制度,加強領導幹部監督和管理,敦促領導幹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辦事。”
措施跟進
十八大以來,選人用人問題成為巡視“問題清單”中的通病,落馬官員的問題中也頻現買官賣官、帶病提拔等官場頑疾。輿論分析,反腐過程中發現的選人用人問題反映出,當前幹部人事制度存在漏洞多、執行差的問題,需要進行系統性的完善和升級。
十八大以來,選人用人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的重要意義,也被習近平多次強調。在今年5月5日召開的中央深改組第十二次會議上,習近平就提到,“要著力強化敢於擔當、攻堅克難的用人導向,把那些想改革、謀改革、善改革的幹部用起來,激勵幹部勇挑重擔。”
其實,十八大後,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共為幹部選拔任用立新規,可謂進入了頂層設計的密集期。
2015年6月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獲以公布。事業單位領導該選什麼樣的人,如何選拔,任期多長,如何考核,怎樣監督……這則新規“回答”了一系列備受社會關注的問題。
包括選人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加大聘任制力度、加強考核監督機制等,新規中的多項舉措指向事業單位行政化、官僚化弊病,旨在通過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2015年7月28日,中央出台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對外公布。明確幹部“下”的6種渠道,將5類情形納入問責範圍,詳細列明領導幹部或被“調崗”的10種具體情形,闡明問題官員“復出”的前提條件……新規可謂條條關聯著官員的“烏紗帽”。
專家分析,中央專門出台規範官員“升降進出”的細緻規定,一方面是與現有的人事制度配套,提高幹部隊伍活力,另一方面,讓官場“能下”成為制度常態,可以有效震懾和整肅官場用人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