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醫學院章程》是為了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該《章程》是2016年10月26日遵義醫學院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醫學院章程
- 頒布時間:2016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0月26日
- 發布單位:遵義醫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辦學行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創建於1947年,前身為關東醫學院。1949年關東醫學院併入大連大學,更名為大連大學醫學院。1950年撤消大連大學建制,大連醫學院獨立。1969年為支援“三線建設”,舉校南遷遵義,更名為遵義醫學院,是貴州省省屬醫科院校。學校校慶日為5月4日。
第三條學校中文全稱為“遵義醫學院”,中文簡稱為“遵醫”,英文全稱為“Zuny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ZMU”,網址為www.zmc.edu.cn和www.zmc.gz.cn。
第四條學校法定註冊地為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大連路201號。設有校本部和珠海校區。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變更住所地、網址,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調整校區。
第五條遵義醫學院是貴州省直屬普通高等學校,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舉辦,由貴州省教育廳主管。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舉辦者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監督、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舉辦者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校發展。
第六條遵義醫學院由國家批准設立,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和多種形式的高層次、優質化教育服務。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依法頒發畢業證書,依法授學士、碩士學位。
第七條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權利,獨立承擔責任。校長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學校辦學指導思想: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堅持內涵發展、特色發展、與時俱進、依法辦學、民主治校。秉承“明德篤學,求是致用”的校訓,弘揚長征精神,注重實踐教育,培養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九條學校辦學理念: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科研和特色興校。
第十條學校辦學定位:
目標定位:力爭將學校建設成為西部一流,國內外有一定影響力,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水平醫科大學。
類型定位:教學研究型。
功能定位:教學、科研、醫療和社會服務。
層次定位: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成人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學科結構定位:醫學為主,理學、工學、文學、法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服務面向定位:立足貴州、面向全國,為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人才培養目標:培養重人文、厚基礎、強能力、高素質,具有醫學科學精神、社會責任感與創新能力的人才。
第十一條學校校訓:明德篤學 求是致用
第十二條學校校風:嚴謹 求實 團結 創新
第十三條學校教風:嚴謹治學 術精行范
第十四條學校學風:勤學苦練 精益求精
第十五條學校辦學特色為:弘揚長征精神,注重實踐教育,為國家培養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十六條學校校徽由“遵義”的漢語拼音首字母“ZY”並融入“義”組合變形設計而成,鴿翅向外延伸,形成展開的書本,體現了學校主題,突出了學校“以人為本”的教學思想,以及昂揚向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追求卓越的精神風貌。
第十七條學校遵照有關法律對校徽等申請商標保護,相關標識的使用嚴格遵照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辦理。
第十八條學校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學校實際,推進教育體制改革和教學改革,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十九條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推進民主管理,依法保障師生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等活動的學術自由。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建立健全師生參與、民主協商、集體決策相結合的制度機制,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積極開展與其他高校、地方黨委政府、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實行優勢互補,提高辦學資源的使用效益。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海外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國際影響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 中心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學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二條教學是學校中心工作之首。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分級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建設西部一流教學研究型醫科大學的目標,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學術研究,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促進科研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學校通過多種方式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建設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服務。
第二十五條學校堅持文化傳承與創新,以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為指針,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匯世界先進文化,傳承本校歷史文化,開展生動活潑、高雅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努力提高學校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第三章 學校的組織與機構
第二十六條中國共產黨遵義醫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七條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對學校全局工作依法實行統一領導,設黨委書記一人,設黨委副書記及黨委成員若干人。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及各直屬附屬醫院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一)其他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校長一人,設副校長若干人。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學校黨委的決定事項,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重大行政事項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與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對外交流與合作、行政管理運行等活動,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西部一流醫科大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負責教師及職工的聘任、考核、獎懲、晉升等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組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報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八)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接受社會捐贈,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實施招生就業工作;
(十)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十一)對外代表學校,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
(十二)落實校長黨建工作責任,全力支持學校黨建工作,在人力、財力、物力及活動組織等方面,為學校各級黨組織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黨員校長要增強黨委副書記的角色意識,認真履行黨建工作責任,切實把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貫穿於學校行政工作全過程;
(十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中國共產黨遵義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檢機關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督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監察室是學校的行政監督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履行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職能。
第三十一條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範,營造民主平等、開放、包容的學術環境。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本校學術事務的決策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有高尚的學術道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廣泛的學科代表性,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產生,由學校各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有參與學術議事的熱情和能力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學位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是本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並決策本校學位條例,包括學位標準等;
(二)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教學專家和教師學生代表組成。
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並決策專業設定標準;
(二)審定並指導實施專業教學計畫,組織本科教學評估;
(三)審定課程建設標準,指導課程建設;
(四)審議並決策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
(五)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學校實行民主管理與監督制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與監督的組織形式,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審議通過學校工作報告、發展規劃、學校章程等事項,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住房、醫保等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
(三)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四)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常設主席團履行職責,日常工作機構為校工會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二級學院部、系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相關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部、系)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九條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及上級團委的指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指導、教育等作用。
第四十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直屬單位、教學機構、科研機構、教輔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職能進行變更、撤銷或調整。
第四十二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類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作為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學校實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基層單位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逐步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
第四十四條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依法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院(部、系)二級管理體制。
院(部、系)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與專業建設、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條院(部、系)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院(部、系)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教學、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二)發展學科,開展專業建設,支持學科交叉和合作;
(三)建設師資隊伍,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
(四)制定本部門的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實施科學研究、對外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和其他學術活動;
(六)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七)負責部門教職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管理和使用部門的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九)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十)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教學院(部、系)黨組織發揮政治保證作用,設基層黨委書記(黨總支書記)1人,副書記1—2人,負責院(部、系)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的執行,支持院長(主任)行使職權並對院(部、系)工作履行監督職能,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四十九條教學院(部、系)設院長(主任)1人,院長(主任)是學院(部、系)的行政負責人。
教學院(部、系)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資產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教學院(部、系)設立黨政聯席會,黨政聯席會是教學院(部、系)行政事務的決策機構,按照相應的議事規則討論決定部門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決策、分工負責,涉及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等事項由院長(主任)主持,涉及幹部、獎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項由基層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五十一條獨立建制的實體研究院(所、中心)、學校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設立管理和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等任務,學校保證其規定範圍內的學術自主權。
非實體的系(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由學校批准設定,並報相關機構備案,依託專業學院(部、系)管理。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增設、變更、合併或撤銷各類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二條各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臨床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重要場所,學校領導和支持醫院的建設與發展。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各直屬附屬醫院的處級幹部任命等由學校黨委決定,其醫療活動和財務經濟活動與往來在學校指導下獨立開展。
各直屬附屬醫院要在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方面履行應盡的職責,不斷提高綜合實力。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三條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四條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堅持培養與引進並重,建設一支結構合理、奮發有為、充滿活力的高素質教職工隊伍。
第五十五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各類人員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六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三)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五十七條學校實行人事聘任制、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檢查評估制、民主監督制和問責制。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獲得薪酬,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聘約規定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品行端正、遵紀守法、為人師表;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五)教學和研究人員在享有充分學術自由的同時,嚴格遵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六)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以及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等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員工救濟機制,通過校內職工醫療補助辦法、職工生病慰問金、困難職工生活補助等形式的職工補助和互助保障項目,關懷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教職員工。
學校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構,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
第六十二條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為教職工適應職業發展要求、提高素質能力和履職水平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學校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創新,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第六十四條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法依規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六十五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人。
第六十六條學校主要培養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並根據學校和社會的需要,招收成人繼續教育學生和留學生。
第六十七條學校堅持育人為本,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六十八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院(部、系)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獲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個人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十一)個人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九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尊敬師長,團結互助,誠實守信,修德踐行,完善人格,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注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條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
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經濟困難和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一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就業指導、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七十二條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生在受處分期間有較好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學校對違反學籍管理的學生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等處理。對不具備學位條件的學生依法不授予學位。
第七十三條學生社團是學校在讀學生申請,經學校團委批准成立的學生組織,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前提下,以社團成員共同意願為最終目的,組織開展活動。設立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由相關職能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十四條學校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實施課堂教學、校園文化、社會實踐“三位一體”的人才培養模式,建立學生科學的發展支持體系和評價機制。
第七十五條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和校園文化活動,鼓勵學生參與創新創業活動,鼓勵畢業生到重點行業、關鍵領域就業,到邊遠、艱苦地區和基層工作。
第七十六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養與管理外國留學生和港澳台學生。
第七十七條進修生、交換生等不具有本校學籍的學員,在學期間,依法依規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十八條學校校友是指曾在遵義醫學院學習、工作、進修以及被聘為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人士。
第七十九條學校設立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以校友的貢獻和成就為榮。
校友應積極襄助學校事業發展,以學校進步和校譽彰顯為榮。
為學校發展建設做出貢獻的校友,可獲得學校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六章 資產、經營與財務管理
第八十條本章程所稱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權益。
第八十一條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所有、占有、使用的資產及其他權益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學校依法組織辦學資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為學校籌措建設和發展資金。
第八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加強對校名校譽等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三條學校實行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經費籌措機制。
學校建立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財務公開、審計監督等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八十四條學校統一領導財務管理,定期向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校資金收支及財務管理狀況。
第八十五條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圖書文獻與檔案、信息技術設施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八十六條學校後勤服務部門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服務。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對外交流
第八十七條學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八條學校鼓勵繼續教育機構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開展高等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第八十九條學校積極參與和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積極與政府、高校、校外科研機構、企業開展合作。在維護學校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將產學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礎研究和教學活動中。
第九十條學校積極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高水平大學、著名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積極參與對外科研合作與交流,開展相應的學分互認、課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辦學。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貴州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
第九十二條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三條本章程由中共遵義醫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章程的釋義與學校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教代會提議,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九十四條本章程經貴州省教育廳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