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的實施意見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儲備金】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遵義市出台了工傷保險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實施意見,自2012年1月起執行。

為進一步規範工傷保險儲備金和預防宣傳培訓費管理使用,推進我市工傷保險工作的有效開展,搞好工傷預防,減少事故傷害,促進我市經濟安全發展,根據《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和省人社廳《關於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勞社廳函〔2006〕110號)、《關於對黔勞社廳發〔2006〕11號和黔勞社廳函〔2006〕110號檔案有關內容進行修訂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6〕5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傷保險儲備金的提取比例
工傷保險儲備金以上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為基數,按2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
二、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範圍
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於應對突發重大事故風險、保障職工待遇落實和上解省工傷保險調劑金等項目,以及用於開展與安全預防宣傳(工傷預防宣傳車輛和設備購置及運行費用,安全生產公益廣告、宣傳資料印製等相關費用支出)、培訓(組織開展工傷預防、安全教育培訓食宿、資料等費用支出和外出考察學習費用支出)、科研(減少、防範工傷事故技術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的推廣套用),工傷預防的調查、統計和分析及其他相關的(獎勵工傷預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費用,但不超過工傷保險儲備金的25%。
三、工傷保險儲備金的管理
工傷保險儲備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由市社保局單獨列賬管理,當年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制度,由市安監局牽頭共同做好工傷預防和安全保障工作。市安委辦因工傷預防(安全生產)宣傳、培訓、科研,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及其他相關費用,原則上控制在上年全市工傷保險儲備金收入的10%內,在市社保局審核報銷。
2.各縣(市、區)社保局要積極開展工傷保險預防宣傳、培訓工作,市社保局按各縣(市、區)社保局上年儲備金收入的10%預撥工傷保險預防宣傳、培訓費,通過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到各縣(市、區)社保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財務做賬按“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核算,並做好收支二級明細帳以備查。
3.市社保局嚴格控制在全市儲備金收入的25%以內,統籌安排工傷保險預防宣傳、培訓費的使用。
4.市社保局和各縣(市、區)社保局對工傷保險預防宣傳、培訓費的使用,要主動接受審計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5.本實施意見從2012年1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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