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已經2014年12月5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8日
政府令,辦法,
政府令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
第63號
《遵義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責任追究辦法》已經2014年12月5日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秉清
2014年12月18日
辦法
遵義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物質基礎,是社會保險事業的生命線,關係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責任追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監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和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部門共同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責任,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規範管理、實現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年度目標考核中不得評先評優:
(一)未按規定足額預算安排應由同級財政承擔、補貼的社會保險基金(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建國初期參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員醫療補助、關閉破產及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由地方財政承擔的資金等)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預算安排離休幹部醫療費用,造成擠占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截留、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擔保抵押的。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並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一)收取或支付社會保險基金,違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未及時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餘額劃轉上級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或財政專戶)的;
(四)未按規定核實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的;
(五)偽造、篡改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數據的;
(六)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七)未及時對中央、省、市下撥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劃撥對接工作,造成基金損失的;
(八)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資金,未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
(九)對發現危及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和不及時向上級報告的。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並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專戶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由社保部門商財政部門轉存定期存款及購買國債,財政部門未及時將社會保險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的;
(三)中央、省、市下撥的社會保險基金未及時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四)其他部門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含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基金等)未及時劃轉財政專戶的。
第九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及時糾正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弄虛作假、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並對相關領導及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從事醫保相關業務:
(一)通過編造醫療文書、辦理虛假住院或採取其他手段獲取非法利益、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隱匿、惡意塗改醫療文書、受檢資料的;
(三)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虛開醫療費用票據,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故意隱瞞或與參保人員合謀將非醫療保險支付疾病按醫保診治的;
(五)由於工作疏漏,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弄虛作假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較大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及醫療機構取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由衛生計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吊銷執業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包括:誡勉談話、當年個人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政府督查室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基金安全等進行督查,督促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