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政府系統調研工作考評辦法

遵義市政府系統調研工作考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府系統調查研究工作,提升決策服務水平,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遵義市政府系統調研工作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調研內容及報送要求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系統調查研究工作,主要圍繞中央和省、市重大工作決策的貫徹落實和推進情況,突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和典型經驗、典型事件等開展調研。
(一)圍繞中央和省、市確定的各項重大工作部署,及時反映重要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實施效果及經驗做法,著重反映各地各部門在推進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工作中所取得的新成效,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工作建議。
(二)密切關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加強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全面、及時、準確地報送重要情況,提出有前瞻性、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三)靈活運用多種調查方式,深入一線開展調研,了解產業園區建設發展、城鎮化推進、現代農業發展、財稅金融、文化旅遊、精準扶貧、生態建設、改革開放、依法行政、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的突出情況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本《辦法》所稱的調研成果,指圍繞上述調研領域形成的調研報告或研究報告。
第三條各縣(市、區)政府每半年報送調研成果1篇以上、全年不得少於2篇(不含承辦的年度市政府重大課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每年報送調研成果1篇以上、全年不得少於1篇(不含承辦的年度市政府重大課題),每篇字數控制在5000字左右,要求體例規範,觀點鮮明,分析透徹,內容翔實,文字精煉,提出的思路及對策建議緊扣實際,具有較強的創新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縣(市、區)上半年報送時間為6月30日前,下半年報送時間為11月30日前;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時間為10月30日前,報送時應標明單位、作者及聯繫方式。凡有抄襲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當年考評資格,並予通報批評。新蒲新區管委會報送數量和時間要求參照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執行。
第三章採用與積分
第四條市政府系統調查研究工作由市政府研究室具體負責,並及時將優秀調研成果編髮《遵義經濟》或《領導參考》,為市政府領導提供決策參考,並送市委、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市政協領導參閱。
第五條按時保質完成報送任務的計100分,每超報1篇並被採用的加50分,超報加分最高為100分。不按規定時間報送的一次扣10分,基本任務每少報一篇扣50分。不按規範和質量要求報送的視情況扣10—30分。積極申報並按時保質完成市政府年度重大課題調研任務並通過評審結題的,每個課題另加60分。不按規定時間和質量要求報送的,視情況扣10—40分。對調研報告採用情況實行積分制,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一)調研成果採用計分。調研成果獲市政府辦公室《遵義經濟》採用的,每篇計20分;獲市政府辦公室《領導參考》採用的,每篇計40分。同一調研成果分別獲市政府辦公室《遵義經濟》、《領導參考》採用的,累計計分。
(二)領導批示加分。調研成果獲市領導批示的,每批示一次加30分;獲省領導批示的,每批示一次加50分。凡獲批示,累計加分。
每篇調研成果得分為採用計分與領導批示加分之和,單位得分為完成報送任務計分、超報加分、採用加分與領導批示加分之和再減去被扣分後之後的得分。
第四章考評與激勵
第六條成立市調研工作考評領導小組。由市政府秘書長任組長,研究室主任任副組長,研究室副主任為成員,負責調研工作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研究室,具體負責考評日常工作。
第七條對全市調研工作先進單位,按縣(市、區)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兩個序列,分別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評選優秀調研報告若干篇。
第八條考評表彰具體事宜由考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對評選的先進單位和優秀調研報告,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表揚通報。
第五章調研成果轉化
第九條經市領導批示可轉化為決策的調研成果,由市政府研究室會同相關責任單位細化落實。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授權市政府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26日印發的《遵義市政府系統調研工作考評辦法》(遵府辦發〔2013〕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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