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發性犯罪(late-starting offense),一譯“遲發犯罪”。是按犯罪生物學觀點劃分的一種犯罪類型。與“早發犯罪”相對。通常指25歲以後開始實施的犯罪行為。主要為德國、日本的犯罪學家、犯罪心理學家所用各國學者對劃分這兩種犯罪的年齡標準看法不一 。德國刑法學家F.埃克斯納和德國犯罪學家梅茲格爾認為,2l歲前實施的犯罪為早發犯罪,30歲後實施的犯罪為遲發犯罪。
施通普夫和日本犯罪學家吉益惰夫以25歲為界線,稱25歲後實施的犯罪為遲發犯罪,為多數學者所贊同。按犯罪生物學或新人類學的觀點,遲發犯罪與早發犯罪的產生,主要是受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素質等內在因素的影響,社會及環境的作用則相對次要。參見“早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