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惡地

遠惡地又稱遠惡州軍。宋朝流配罪犯的邊僻之地。1071年(宋熙寧四年)立《盜賊重法》,凡劫盜罪當死者遇赦若災傷減等,劫盜窩主非情重者,皆配遠惡地。位南恩州(今廣東兩陽縣)、吉陽軍(今廣東崖縣)、萬安軍(今廣東萬寧縣)等處。

1090年(紹聖三年)又定令:“沙門島溢額,移配瓊州(今廣東瓊山縣)、萬安軍、昌化(今廣東儋)、朱崖軍(今廣東崖縣)。”(《宋史·刑法志》)南宋時流配概分14等,遠惡地位次第三,在永不放還、海島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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