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城市管理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城市管理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安縣城市管理局
  • 事業編制:13名
  • 內設機構:4個
  • 局長:1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1、將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職能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劃入縣城市管理局。
2、增加指導、協調鄉鎮城市管理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1、研究擬定城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城市管理、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城市管理法制宣傳、城市管理知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科學知識的普及教育,增強市民的城市意識、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意識。
3、負責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具體實施。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行使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街道人行道車輛亂停亂放和各類占道經營、出店經營等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依據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其他違反城市建設管理的行為,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4、負責城區城市道路、路燈、路標、公共燈飾、公益燈箱廣告、戶外停車場等設施管理。負責城區城市主次街道兩側和廣場周邊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區城市臨時停車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區城市洗車場點設定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區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修復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徵收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挖掘修復費。
5、負責城區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推進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負責城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對城區城市生活垃圾及建築垃圾清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徵收城市生活垃圾及建築垃圾處置費。
6、負責城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對城區城市戶外廣告、景觀燈飾、門面招牌、橫幅布標等設定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區城市亂搭亂蓋、亂貼亂畫、亂擺賣、當街洗車、露天夜市等進行整治。
7、參與城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工程竣工備案。
8、負責制定城區城市容貌標準。負責對城區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城區規劃及各類綠化用地劃定、雕塑審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有關綠地面積綠化設施方案的審查,負責對城區臨時占用綠地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城市門前"四包"和綠化管理的檢查、考核工作。
9、負責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資金和專項經費的計畫安排和使用管理。加強對本系統依法徵收費用的管理;負責有關城市管理的指導、協調、督促、考核工作;負責對城區城管責任有關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10、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日常工作綜合協調、督辦和對外聯繫、接待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新聞宣傳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調研工作;負責文書處理、機要保密、檔案檔案管理和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統計報表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固定資產管理;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資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和城市創建等大型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後勤保障工作。
(二)執法監督股
負責本系統的監察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和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隊員的行政執法資格管理;負責城市管理執法中出現的問題、違法案件和市民反映的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意見的調查、協調和處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和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市容環衛管理股
負責擬定城區城市容貌標準;負責城區城市大型戶外廣告及外形核准、景觀燈飾、門面招牌、橫幅布標等設定審批;負責城區城市洗車場點設定的審批;負責城區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修複審批;負責城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城區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承擔門前“四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辦、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市民反映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見調查、協調和處理工作。
(四)園林綠化股
負責城區臨時占用公共綠地審批;負責城區移植修剪砍伐樹木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綠地和街道綠化管護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參與城區各類綠化用地劃定、雕塑審查;參與城區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綠化設施方案的審查。
機關黨的組織、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局機關暫保留事業編制13名作為過渡、逐步調整。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一)保留遠安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0名。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鄉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等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二)保留遠安縣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2名。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城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運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拆遷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主要街道環境衛生作業和主要道路清洗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環境衛生作業市場的培育、監督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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