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遠安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地區:遠安縣
- 隸屬:縣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增加縣政府法律事務工作職責。
(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設中的有關工作職責。
(三)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定縣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計畫,報經縣政府批准後,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組織起草和審查修改需要提請縣政府審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承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所屬部門及省政府發給縣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並受縣政府委託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辦理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部門規範性檔案的事前審查工作,指導全縣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五)辦理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和譯審、編纂、清理工作。
(六)指導全縣各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清理審查工作,對全縣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各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建立健全全縣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承辦縣政府向市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情況的具體工作。
(七)承辦由縣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縣政府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應訴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的行政複議工作。
(八)承辦以縣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協調全縣行政賠償工作。
(九)負責縣政府的法律事務工作,辦理縣政府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論證;參與縣政府重要經濟契約、協定的起草、審查和修改工作,辦理涉及縣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指導、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十)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進行政府法制工作經驗交流,做好政府法制諮詢服務工作。
(十一)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政府法制辦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
負責本辦的文秘、會務、檔案等日常事務;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培訓及上下聯繫、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擬定縣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計畫,並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實施;組織起草或審查修改需提請縣政府審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部門規範性檔案的事前審查工作;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編纂、譯審和清理工作;辦理縣政府有關依法行政情況報告的起草工作。
(二)行政複議應訴股
辦理向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事項及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審查;辦理或組織辦理起訴縣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項;指導、協調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複議工作,對有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報告;參與縣政府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論證工作;參與縣政府重要經濟契約、協定的起草、審查和修改工作;辦理或組織辦理涉及縣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負責縣政府的法律顧問事務工作。
人員編制
縣政府法制辦機關行政編制為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