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徵收稅款罪

違法徵收稅款罪是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公務員,不以負有徵收租稅職務的公務員為限。(1) 本罪的行為是徵收不應徵收的租稅或其他入款。租稅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向人民徵收的各種稅捐。其他入款則指稅捐以外的一切合法收入,如行政規費、行政手續費、訴訟費用等。公務員無法令依據徵收稅捐或收取其他入款,或雖於法有據,但不依法徵收,如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或越出法定稅率違法徵收等,即可構成本罪。本罪雖屬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但被違法徵收租稅或其他入款的個人,也同時直接受害,因此受害人有權提起自訴。(2)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不應徵收的租稅或其他入款,而故意徵收。

違法的民事行為是為內容或目的違反法定禁止性規範的民事行為。確定無效的民事行為的一種。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僅須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基本行為規則,而且不得與民法或其他部門法規定的禁止性規範相牴觸。在學理上,違法的民事行為可分為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和目的違法的民事行為兩類;前者如販賣毒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契約行為,後者如以銷髒4行賄為目的的契約行為。此類民事行為除依民法生無效後果外,還依具體部門法的規定產生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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