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徵收稅款罪是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公務員,不以負有徵收租稅職務的公務員為限。(1) 本罪的行為是徵收不應徵收的租稅或其他入款。租稅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向人民徵收的各種稅捐。其他入款則指稅捐以外的一切合法收入,如行政規費、行政手續費、訴訟費用等。公務員無法令依據徵收稅捐或收取其他入款,或雖於法有據,但不依法徵收,如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或越出法定稅率違法徵收等,即可構成本罪。本罪雖屬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但被違法徵收租稅或其他入款的個人,也同時直接受害,因此受害人有權提起自訴。(2)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不應徵收的租稅或其他入款,而故意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