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處理實務》重點解析違法建築界定和處理過程中遇到的疑難法律問題,提出業務操作中防範風險的具體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全面解決方案。
基本介紹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前言,
圖書信息
作 者: 王才亮,陳秋蘭 著
叢 書 名:建築房地產法實務指導叢書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87037
出版時間:2008-08-01
版 次:1
頁 數:354
裝 幀:平裝
開 本:16開
內容簡介
《違法建築處理實務》由該領域最權威的資深律師和專家執筆,對違法建築處理的法律程式以及違法建築與物權法,規劃、土地、房產等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關係進行了權威詮釋。選擇違法建築處理業務中真實的典型案例,分析、點評開發商、建築商、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案件中的得失原由、成敗啟示,據此提出業務操作中的對策建議。
作者簡介
王才亮,我國著名律師。現為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執行委員、發展戰略委員會委員、宣傳委員會委員。王才亮律師在從事律師職業的同時潛心從事法學研究。多次參加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的立法研究,出版有《房屋徵收制度立法與實務》、《反思——中國房地產制度與實踐》、《房屋拆遷實務》、《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房屋拆遷糾紛難點處理》、《拆遷管理與糾紛處理操作指南》,《房產維權法律通》、《中國城市建設與管理法律實務》、《房屋拆遷疑難問題解答》、《房屋拆遷典型案例與點評》等25部著作。
陳秋蘭,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先後供職於法務部辦公廳、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誌社。現任《中國律師》雜誌社副主編(代理主編)、全國法制新聞協會理事、首都女記者協會理事。曾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中央電視台、新華社、《中國律師》等報刊、雜誌、電視台等發表作品近200萬字,並出版有《公司法實務指南》、《產品質量法案例分析》等著作。曾獲“全國法制好新聞”一等獎,女記協“好新聞”優秀獎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違法建築綜述
一、違法建築的定義探究
二、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分
三、正確界定違章建築的意義
第二章 現行國家規定解讀
一、法律中涉及違法建設的條款解讀
二、法規和規章中涉及違法建設的條款解讀
第三章 違法建築處理的一般規定
一、違法建築的類型
二、執法實踐中對違法建築的把握
三、危害公共利益的違法建築的判定標準
四、對違法建築的處理原則
第四章 違法建築的處理程式
一、“違法建築”處理的嚴峻形勢
二、對違法建築的處罰手段及執行
三、拆除違法建築的一般程式
第五章 違反建築法的違法建築的處理
一、“豆腐渣工程”應當是查處違法建築的重點
二、嚴肅招投標紀律,實行社會監督
三、工程驗收制度尚須完善
四、加強執法,把施工管理落到實處
第六章 物權法和“違法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一、物權法立法過程回顧
二、物權法的新規定和實務中的新問題
第七章 規劃制度與違法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一、我國《城鄉規劃法》簡述
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法》,遏制違法建設
三、落實《城鄉規劃法》當前要做好的工作
四、《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
第八章 土地制度與違法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一、我國土地制度的歷史與思考
二、我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弊端是當前違法建築的主要根源
三、“小產權房”風波與處理
第九章 房產制度與違法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一、我國房地產法律制度簡述
二、我國現行房地產制度對違法建築處理的影響
三、房地產違法典型案件與違法建築
四、現有的違法建築轉讓與利益保護問題
第十章 我國城管執法與違法建築
一、城管制度簡述
二、城管執法與違法建築處理
第十一章 違法建築處理典型案例與評析
一、秦陽金剛石製品有限公司“違章建築”糾紛案
二、外來承包種田大戶所建房屋爭議案
三、拆除違法建築發生人身傷害的典型案例
四、拆除違法建築的賠償典型案例
五、拆除違章建築程式爭議的典型案例
六、以拆違代替拆遷的典型案例
七、南通拆毀養殖場案
八、北京市規委敗訴案
九、湖北某規劃局界定違章建築案
十、瀋陽某區拆除“違章建築”案
參考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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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從古之洞穴,到近現代高樓大廈,它們在給予人類無窮的方便的同時,也引發了數不清的爭端。就其自身,在法治年代必然生就了公法與私權以及私權之間的爭端,而立法、司法人員和萬千民眾對此是無法置身事外的。吾輩既為法學中人,當無不關心之理。
進入2l世紀以來,我的主要工作就是研究和處理城鄉建設管理與拆遷糾紛。周末,常受邀去各種層面講我國的城鄉建設管理與房屋拆遷法律制度與實務。講城鄉建設管理與房屋拆遷,就迴避不了違法建築的界定與處理。課餘之時,人們詢問的也是這方面的問題居多。在實踐中,人們對那些似乎是違法建築的習慣稱呼是“違章建築”,而且人們通常認為無房產證或批建手續以及批建手續不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就是違章建築,就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然而無證或未辦理批建手續以及批建手續不全的原因十分複雜,其中不少是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尤其是人們嘴裡常說的“違章建築”,但其確切含義卻至今沒有多少人能說清楚,可謂是以其昏昏而使人昭昭。各地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違章建築”把握尺度不一,更使得在拆遷中對“違章建築”的處置成為誘發拆遷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使對違法建築的研究和處理步人了誤區。
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中明確要求:“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一問題的處理至今尚無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看我神州,從東到西,“違章建築”幾乎無處不在,因此而產生的爭議處理不當甚至釀成流血事件。如何正確地界定與處理違法建築已經成為城鄉管理不可迴避的問題,也是《物權法》實施中無法迴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