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執行刑罰罪

違法執行刑罰罪是負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負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包括:監獄官員、檢察官和推事。(2)本罪的行為包括違法執行刑罰和不執行刑罰兩種。違法執行指違背法令規定執行刑罰,包括執行不應執行的刑罰或執行刑罰不按法令的規定。不執行刑罰指違法不執行依法應執行的刑罰,包括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檀自免除刑罰而不執行,或雖執行刑罰,但沒有停止執行的原因,擅自停止執行等。行為人一有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的行為,即構成本罪,無須結果的發生。(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

違抗作戰命令罪是軍職人員在戰鬥中對上級作戰命令,故意違抗,拒不執行,因而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鬥中違抗作戰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作戰命令,指與作戰有關的上級命令、指示等。違抗作戰命令,指軍職人員對作戰命令故意違抗,拒不執行的行為。對作戰造成危害,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3)主體是參加作戰的軍職人員。(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根據軍職罪暫行條例規定,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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