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庭秩序

違反法庭秩序是訴訟參與人等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預法庭正常秩序的行為。在中國,根據有關規定,審判長主持法庭的審判活動。並且負責指揮值庭人員、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譁、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有權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法庭或追究刑事責任。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旁聽紀律,不準進入審判區;未經許可不準錄音錄相、攝影或發言、提問;不準吸菸和隨地吐痰;不準鼓掌、喧譁、吵鬧和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對於違反者,審判長、值庭人員、司法警察有權勸告制止;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膠捲、錄音帶,或者責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約免責條件是當事人對違反契約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包括:(1)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即當事人的違約是由於無法預知或無法防止的事由所造成的;(2)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過失,受害人的故意在任何條件下都是免除對方民事責任的條件,而受害人的過失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免除對方責任的條件;(3)法律規定有或者契約中約定有免責條件的,當發生這些條件時,違約方可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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