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一種罪名,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 類別:罪名
  • 國家:中國
  • 類型:違反治安管理活動
基本定義,法律說明,

基本定義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法律說明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並未對“未成年人”的概念作出明確界定,但在相關法律上有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頒布,2006年修訂)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2002年04月22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三)、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人。
三、對“進行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理解。
一)、四種行為在適用中的介紹。對於未成年人所從事的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四種行為,在適用中可能要注意以下幾點:1、由於這四種行為不屬於《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八類犯罪種類,因此,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從事的這四種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依照該條第一款,已滿16周歲的人從事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時應承擔刑事責任。2、這四種行為構成犯罪,法律都有數額的要求,是數額犯。盜竊罪的追訴標準是: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人民幣伍佰元至二千元以上(或一年內入戶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對於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盜竊數額雖達上述追訴數額,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還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等輕微情節的,不認為是犯罪。詐欺罪的追訴額是個人詐欺公私財物二千元至四千元以上。搶奪罪的犯罪數額是伍佰元至二千元以上,但對於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其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等輕微情節時,定罪但免刑。敲詐勒索罪的犯罪起點是一千元至三千元。對於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從事的上述數額以下的行為或者行為額雖達上述數額但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未成年人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這些是“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活動罪”的未成年人所涉的行為。
二)、有關對“等”字的理解。字典認為:“在對“等”作類、群解釋時,有三種含義:1、表示多數:我等,你等。2、列舉後煞尾:北京、天津、武漢、上海、廣州等五大城市。3、表示列舉未完,張同志、王同志等五人。”[6]以上三種含義,後二種在法律上使用較多,這勢必會造成適用上的分歧。如果是“表示列舉未完”,則還有與這四種行為相類似的如強迫交易、倒賣車票、船票等行為也是處罰的對象,而且刑法條文中的其他三十多處使用的“等”字大多作此解,例如:《刑法》第五十六條: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隨後高法通過《批覆》、《問題解答》將相類似的故意傷害,盜竊,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也納入進來。但這種開放性解釋卻違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降低了人們對刑法條文的確定性的期待,不利於刑法的實施,雖然“等”字的這種擴大解釋有利於應付日益紛繁複雜的犯罪情勢。馬克思曾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7]張國軒教授認為“罪刑法定要求犯罪和刑罰的適用標準應當明確、具體,即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8]因此,對“等”字作第二種解釋,似乎更有利於貫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三)、組織者對被組織者實施的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四種行為的責任問題。這裡的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四種行為,是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還是這個組織的所有行為均是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即在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數額犯的場合,如果單個未成年人的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數額未達犯罪追訴所要求的數額,但與其他人的違法數額相加則達到追訴的數額,對於組織犯如何處理?第一種意見認為,還是以組織犯的一般規定進行處理。因為這裡的組織犯的組織行為內容就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欺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行為,只要每個行為人的行為未達犯罪即可。第二種意見認為,以組織犯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對於此類情況以情節嚴重處理。因為雖然每個行為人的數額未達犯罪的數額,但是整個違法組織的行為數額已達已達該罪的追訴額,如果還依整個組織的數額未達追訴額一樣處理,則難以體現刑罰的差別化,不適應打擊違法犯罪的現實需要。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此類的組織犯應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即對組織犯依“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及“盜竊罪”、“詐欺罪”、“搶奪罪”或“敲詐勒索罪”等數罪併罰。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1、因為該罪的組織者所組織的是一個相當於犯罪團伙的“違法團伙”,由於其成員均是未成年人,組織者在組織這個“違法團伙”的時,會有教唆、領導、策劃等行為,所以此罪的組織者應比照“共同犯罪”中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及“犯罪集團”中的組織犯來處理,即組織者應對整個“違法團伙”的行為承擔責任。2、由於組織者要對這個“團伙”的所有行為承擔責任,且依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來處理,所以當團伙成員從事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數額犯罪行為時,組織者應對成員的所有犯罪數額承擔責任。因此,雖然單個成員的行為額未達法定的追訴額,但整個團伙成員的行為總額達到時,組織者要對該罪承擔責任。3、本罪“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行為犯,只要符合法定年齡且神智正常的人實施了該組織行為,就觸犯了此罪。因此,當整個團伙成員的行為數額達到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等罪的追訴標準時,對組織者應數罪併罰。4、由於 “違法團伙”的成員都是未成年人,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都在形成的過程中,這個階段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思想的影響,使未成年人的心靈扭曲,從而對社會造成危害。同時,雖然未成年人在此所進行的只是違法行為,但如果任其發展,未成年人必將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結成犯罪團伙,從而構成和諧社會的隱患。因此,對這類教唆、引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應嚴格依法處理。
四、對“情節嚴重”的理解。
比照我國刑法典中的有關“情節嚴重”的規定及該罪在適用中所可能遇到的情形,筆者認為“情節嚴重”一般可指以下幾種情況:一)、組織三個以上未成年人從事違法活動的。二)、對未成年成員有使用暴力等脅迫行為的。三)、阻擾或指示他人阻擾未成年人脫離“組織”的。四)、未成年人因從事違法活動而造成傷害等嚴重後果的。五)、使未成年人家庭或親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六)、成員的違法活動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嚴重後果等嚴重社會影響的。七)、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的犯罪對象數額巨大的。八)、採用暴力、威脅、轉移未成年人等方式阻礙解救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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