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里崗愛牧場

達里崗愛牧場

達里崗愛牧場,也即達里甘嘎,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在劃界談判中,劃給了曾經是中國屬地的蒙古共和國。清代北部邊疆官牧場,是清政府在傳統畜牧業活動的基礎上,集中牧養牲畜的場所,是其行政衙門和軍事衙門從事畜牧業生產和管理的一種普通形式,同時也是一種較成熟、較高級的畜牧業管理機構和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里崗愛牧場
  • 屬性:畜牧業管理機構和組織
  • 時間:清代
  • 分類:中央牧場、軍牧場
歷史進程,管理形式與經濟性質,管理措施,經濟的發展與衰落,官牧業得以興盛和發展,歷史地位與作用,

歷史進程

清代北部邊疆官牧場,是清政府在傳統畜牧業活動的基礎上,集中牧養牲畜的場所,是其行政衙門和軍事衙門從事畜牧業生產和管理的一種普通形式,同時也是一種較成熟、較高級的畜牧業管理機構和組織。清朝官牧場主要劃分為太僕寺牧場、皇室牧場(上駟院牧場)、八旗牧場和綠營牧場4部分或4大類。由朝廷開辦的太僕寺牧場和由內務府開辦的上駟院牧場屬於中央牧場;八旗牧場和綠營牧場屬於地方開辦的軍牧場。順治初年,朝廷在張家口外設定種馬場,於陝西省設立苑馬寺,為軍隊牧養或提供馬匹,皆隸屬於兵部。後來到康熙四年(1665年)裁去苑馬寺,擴大種馬場。5年後,種馬場改屬於太僕寺,並分設察哈爾左右兩翼牧場。位於張家口外哈喇尼敦井的太僕寺左翼牧場,地土遼闊,方圓600里;位於齊齊爾罕河的右翼牧場,方圓400里。康熙時,這兩翼牧場共牧養著160群騾馬,約3.2萬匹,騸馬32群,每群59匹——305匹。清初在獨石口外設立的直屬於上駟院的御馬場,地處上都、達里岡愛、商都、達布遜諾爾等處,水草豐茂,地界綿延千餘里。最初,上駟院牧務分設3場,後來又增為5個場,分別為大凌河牧群馬營、養息木哈達牧群馬營、養息木邊外蘇魯克牧牛羊群及黑牛群牧營、養息木邊外牧群牛營1。上駟院所屬牧場,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時,牧養著騾馬197群,騸馬46群,走馬2群,駝22群2,每群馬200匹——500匹,每群駝100峰——200峰。建於察哈爾的八旗牧場,也同樣是方圓廣闊,其占地範圍,東至克什克騰旗界,西至歸化城土默特旗,南至晉北大同府、朔平府邊際,北到蘇尼特及四子部界,周邊達千里。順治時分別在這裡建有:正黃旗牧場、鑲黃旗牧場、正白旗牧場、鑲白旗牧場、正紅旗牧場、鑲紅旗牧場、正蘭旗牧場、鑲蘭旗牧場。據康熙四十九年統計,“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牧場各有牛95群,羊180群。牛以120頭為一群,共3萬餘;羊以400隻為一群,共2,1,000隻”3。到乾隆時,還在大青山後設立了綏遠八旗牧場,頗有成效。相比之下,綠營牧場設定較晚,正式成立於乾隆元年(1736年)。起初是因西北用兵,軍馬缺少,調解艱難,故而吏部尚書劉於義於雍正十二年(1734年)署理陝甘總督、辦理軍務時,奏請在西北設立牧場、蓄養軍馬,以裕邊防。胤禛帝批准了劉於義的要求,在4個軍事重鎮各設牧場1處4。兩年後,便在甘州大草灘、涼州黃羊川、西寧擺羊戎、肅州花海子湃帶湖建起了最早的綠營牧場。10年後,又於甘肅安西提督牧地建綠營牧場1個。乾隆二十五年、二十六年(1760年、1761年),又相繼在新疆烏魯木齊、巴里坤設立兩個牧場。幾年後,巴里坤牧場便分為東西兩場。另外,清政府還在新疆的濟木薩、古城、瑪納斯、塔爾巴哈台等處辦起綠營兵馬場。以上各類牧場,是清政府根據地理特點,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一種體現。
中央牧場(太僕寺牧場和上駟院牧場)和地方牧場(八旗牧場與綠茵牧場)只是因主辦者不同而有差異,沒有隸屬關係。各類官牧場皆為清朝的軍務、政務服務。所以,中央牧場曾向地方牧場解送馬匹,以奠定其創立之基和支持其維持之需5。如乾隆時在新疆烏魯木齊、伊犁設立綠營牧場,開始的一部分馬匹、牛羊就是從察哈爾一帶的太僕寺牧場解送來的。當然,最初較多的牧畜來源是通過“茶馬互市”獲取於“番地”的。那時官牧場的牲畜品種很多,就馬匹而言,有朝鮮馬、蒙古馬、俄國哥薩克馬和東北建州馬、西北西寧馬、寧夏馬、洮州馬、甘州馬等。有些牲畜作為貢品被送入官牧場,包括中央牧場;有些牲畜是清政府通過“茶馬互市”的形式,向官牧場提供的。史稱:“歸化城兩旗蒙古歲貢馬;喀爾喀哲卜尊丹巴胡歲貢駝馬;陝西岷州衛二十四寺番僧歲貢馬。均由理藩院咨送(上駟院)各廄……至哈薩克貿易之馬尤伙,每年無定額,於烏魯木齊及伊犁廣設牧群以為新疆駐守各兵之用”6。由此可知,進貢與貿易是馬種的主要來源。

管理形式與經濟性質

清代官牧場是一種正規的國營畜牧業組織,是一種典型的經濟實體,但它同時又是一個行政部門,是當時官僚機構的一部分,充分表現出官辦實業的特點。在這裡,統治者不是以純粹的經濟手段去管理牧場,而是把牧養牲畜這種經營形式納入衙門的事務中,封建主義的色彩相當濃厚。
從組織機構上講,中央牧場和地方牧場都要接受兩類機構的監督和控制,即服從其內外兩方面的領導。各個官牧場上面都同時具有主管部門和主辦部門兩種單位。主管部門和主辦部門又各自分為幾個不同的等級,層層節制,共同對牧場產生作用。
太僕寺牧務的主管者或統轄部門分為5個層次:1.總管兩翼牧場大臣(兼副都統銜),總領察哈爾兩翼“馬政”。2.太僕寺寺卿和少卿,掌管兩翼牧場的建設與發展事項,從而採取賞罰措施。3.左右司員外郎及滿、蒙主事,掌管馱載幔城、網城的駝隊,以備巡察;並負責查驗牧場牲畜的增減,定時烙印、登記。4.主薄,負責奏章之類的檔案呈轉等處理工作。5.筆帖式,搞文秘工作,主要負責滿、蒙人員有關牧務的文語翻譯。其主辦部門分別為統轄兩翼牧場總管和兩翼牧場總管與副管、防禦、翼領、驍騎校、護軍校、協領、牧長與牧副8個層次。各級機構各自分管一處牧務,或協管場務,包括管理牧地、棚槽、草料以及使用獸醫等工作。直接從事牧養活動者乃是牧丁,每群馬設定牧丁8名——14名。
上駟院牧務的主管部門也分為5級機構:總管院事大臣(副都統銜)、院卿、左右司郎中及員外郎、主事、筆帖式與侍衛及司鞍等,所具許可權和所掌管事務與上述太僕寺牧務的主管部門大體相似。其主辦機構分為4個層次:牧場總管與副管、翼領、筆帖式、牧長與牧副,依次負責管理收地、牧群、馬槽、帳篷、草料以及牧醫、牧丁等。
八旗牧場的建制也與中央牧場基本相同,主管機關有副都統、佐領、領催等各部門;主辦機關有牧場總管、侍衛、牧長等各單位各級負責者。直接收養場內牲畜者為八旗官兵。所不同的是:八旗牧務並不是一個整體,每個旗都有自己獨立的牧場,皆有互不統屬的完整的一套管理機構,從畜牧政策上講,它們是可以並列存在、平行發展的。
邊地綠營牧務的主管機關是:總督衙門、提督衙門和總鎮衙門(總兵府),它們逐級負責督導牧養,考核放牧成績,執行賞罰,查核經費與設備,制定牧場建設規劃等事宜。其主辦單位是游擊府以下的各軍事衙門,即依乾隆元年(1736年)所定製度,“每場牝牡馬千二百匹,以游擊一人為總統,每場分為五群,每群牝馬二百匹,牡馬四十匹,以千總、把總一人為牧長,外委千總、把總為牧副,兵十名為牧人”7。基本上是將軍隊官員編制轉為牧場的領導結構,由軍事衙門移為畜牧衙門,官場風氣很濃。

管理措施

在管理措施上,清政府對官牧場特別是邊塞官牧場實行了責任制,訂立了嚴明的獎懲辦法,用以保證和促進國營畜牧業的發展。朝廷一再強調將嚴格的數目指標和嚴明的獎懲條例對應起來,用量化尺度來衡量其負責者的工作優劣,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以後,這一制度逐漸形成。按規定,張家口外察哈爾各牧群,包括朝廷牧群和八旗牧群,每隔3年,原額的牛、馬、羊與新的孳生數要達到3:1。8駝群,每隔6年,原額數與孳生數之間不能小於5:2這個對應值。通常是“每三年一次考校,蕃息者有賞,虛耗者有罰”9。在具體執行程式上,既有階段性,又有連線性。一般是先布置,後檢查;先檢查,後評定;先評定,後處理。頗有章法,條理分明,環環相扣。如太僕牧務的督查和考核:每年春天派本寺堂官(滿人)1名,出口外察哈爾牧地,“將馬駒驗騸,秋季往口外分撥騸過三歲之駒入群,三年均齊一次,屆期列名,奏請欽點,前往員外郎歲春季往口外稽察孳生、倒斃各數並訓練馬駒,逐一烙印。秋季往口外驗視肥瘠並訓練馬駒,有未烙印及烙印模糊者補烙印。牝馬群計三年之內每三馬應孳生一駒,於孳生額數外,多至一百六十匹者為上等,八十匹以上者次之,八十匹以下者又次之。其於孳生數額內少至一百匹或五十匹以上及五十匹以下者亦分三等,牧長、牧副、(牧)丁以是各定其賞罰。牡馬群以在場見牧之數區為十分,視其訓練及斃損之多寡以定其賞罰,至該管協領以上各官,統計所管馬群,得賞受罰之等次,核計有差”10。上駟院牧務和八旗牧務的督理措施也與此大同小異,其中,上都、達布遜諾爾牧場和大凌河牧場馬群,每3年奏派堂官巡察1次,駝群,每6年巡查1次。馬群每百匹倒斃之數不超過8匹者賞,9匹至12匹者免議,13匹以上者罰。各總管、副管、翼領、牧長、牧副皆照例領受賞罰。所賞之物為馬匹,所罰之物也是馬匹。對直接放牧的牧丁,凡已超額完成任務指標者,即於額外多出1牛犢、兩羊羔者,每人各獎賞毛青布1匹。完不成規定任務者,要接受鞭撻的處罰。從上到下,從官到民,採取和執行了貫穿性或一致性的督飭辦法,講求人人有崗,人人有責。
綠營牧場的督飭和管理制度更為嚴格,不僅對有關官員、兵卒進行經濟上的賞罰,而且還對之進行行政上的鼓勵與制裁。按乾隆元年(1736年)原定之條例,每3年舉行1次全面而統一的考評活動,稱為“均齊”。屆時由總督派官員逐場巡察檢查,劃分等級,題明原委,並詳造各牧場官兵花名冊,報明兵部備案。照規定,邊地牧馬(包括內地綠營牧場馬),也同樣要求在3年內,每3匹馬須孳生1匹。在此定額之外,多增加1匹以上80匹以下的給3等獎;牧長加官1級,牧副紀錄2次,每兵賞銀1兩。多孳生80匹——160匹者為2等獎,牧長加官2級,牧副加官1級,每官各賞銀2兩。多孳生160匹以上者為1等獎,牧長、牧副皆按所加級別補授實職,每名牧兵賞銀3兩。11若不足定額,少孳生20匹以下者,罰牧長5匹馬,責打牧副40杖。少孳生21匹——40匹者,罰牧長馬7匹,杖責牧副50。少孳生41匹——80匹者,罰牧長馬9匹,杖責牧副60。12“如於原牧數內缺少的,千總、把總(牧長)革職,罰馬十八匹,外委(牧副)革去頂戴,仍各責八十,兵責八十。所罰的馬歸入馬群核算。其提、鎮、游擊統計五群以為賞罰:五群得賞的游擊加二級,提、鎮加一級。四群得賞,一群得罰的游擊加一級,提、鎮紀錄二次。三群得賞,二群得罰的游擊、提、鎮無庸議賞議罰。三群得罰,二群得賞的游擊降一級留任,提、鎮罰俸六月。四群得罰,一群得賞的游擊,降一級調用,提、鎮罰俸一年。五群全罰的游擊革職,提、鎮降一級調用。……若在原牧數內缺少的,除將千總、把總罰出馬數補入外,余著落游擊、提、鎮各半分賠”13。顯然,綠營牧務的負責面兒較大、賞罰範圍極廣,既考核主辦單位游擊府、千總把總衙門;又考核主管單位——提督府、總兵(總鎮)府;既查問直接責任,又追究間接責任和連帶責任,它是崗位責任制和管理責任制的結合。那時就是通過如此上下一貫制的獎懲手段來實施和執行上面頗具實用性的雙管齊下的責任制的。這樣,可使主辦部門和主管部門之間產生一致的利害關係,促進二者共同努力,抓好牧務,從而加強對官牧場的督導和控制,有效地調動官兵的積極性。不過,這是一種封建主義的管理體制,是一個官督官辦或官督軍辦的經營形式,有相當的專制性。它與中央牧場一樣,是與民間畜牧業相互衝突的,因為最好的水草、牧地為其所擴占,對民間畜牧業有所妨礙。
清代北部邊疆官牧場是供官衙和軍隊使用馬、牛、駝、羊等牲畜,採取牧養與撥用相結合的方式,是一種自給性經濟。牧場物品或產品,基本上不進行交換,沒有走進市場經濟的圈子。北部邊地官牧場並不是一個普通的經濟組織,它具有某種政治屬性,是一個指令性的專業服務實體。
邊地官牧場除了經營上的承包性質之外,還含有某些差徭性質的封建主義經濟因素。各牧場的牧丁要像一般封建戶政下的編民一樣,承擔提供朝廷所需貢物的義務。每年定例將一些畜產品解送到朝廷,交給內務府御膳房,供皇帝和各宮室食用。如在張家口外為鑲黃、正黃、正白3旗牧放牛群、羊群的1620名牧丁,每年必須向皇族進貢乳酥油1.0122萬斤,乳油4927斤,大小乳餅1158斤。14這是一種以實物形式出現的由牧丁承受的徭役負擔,是封建統治者以強力驅使牧丁或役使百姓之變相的反映。

經濟的發展與衰落

清政府根據塞外的自然條件和牧區形勢環境,封疆劃界,確定邊地官牧業的範圍,嚴格規定各類牧場的畛域,不得逾越,違者重罰。這一方面對維持畜牧業生產、穩定畜牧業秩序有好處,另一方面,可在較大程度上使官牧場原先占有優越的牧養地理條件不被破壞和侵奪,保障官牧業的正常進行。同時,為適應官牧業生產的需要——儘快繁殖或孳生牲畜,官府(牧衙)按照朝廷之旨,儘量遵守動物生理規律,指令統一配備各牧群的公畜和母畜的數目比例,不論中央牧場還是地方牧場,都按公母1:5的比例執行,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和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對此有詳述。這是一項頗具科學性的規定,對今天也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在牧群廣增母畜是當時公認的原則性措施,就連朝廷也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如乾隆三年(1738年),商都、達布遜諾爾牧場要求添增公駝、公馬數,中央不甚贊同,並指出:“牧廠添設馬匹,原為滋生蕃庶起見,若添騸馬八千匹,於牧事無益,應減去二千匹,改添騾馬(母馬)二千匹,促八千匹之數,此外更添騸駝五百隻,庶於牧事有濟”15。清廷的這一訓示,進一步強化了後來官牧場廣增母畜、重視繁殖、擴大牧業的思想。由於貫徹執行了以上的牧場經辦方針,並全面實施了嚴格的獎懲制度,因而邊疆官牧場具備了走向興盛的必要條件。再加上眾多牧官、牧丁、牧兵之間的有機配合和積極努力,逐漸促使塞外官牧業發展壯大起來。起初,在順治時,中央牧場和地方牧場只有數十處,牧養官馬幾萬匹。到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時,僅塞外蒙古地方的官牧場就多達230多處,牲畜數量增加數倍。玄燁帝說:“牧廠唯口外為最善,今口外馬廠孳生已及十萬,牛有六萬,羊至二十萬……前巡行塞外時,見牲畜瀰漫山谷間,歷行八日,猶絡繹不絕”16。到乾隆五十年(1785年),官馬增長為40多萬匹,鼎盛一時。在蒙古及東北官牧業中,察哈爾牧場的發展較為典型,該處官畜,“康熙初年,有騍馬40群,騸馬8群,由於風調雨順,經營得法,至乾隆五年(1740年),騍馬增至160群,騸馬30群。廠馬以4萬匹為率,至乾隆五年(1740年)足額外溢7000餘匹,15年間蕃孳將近兩成”17,官畜數量呈直線上升之勢。尤其是商都達布遜諾爾、達里岡愛兩牧場,成績更為突出,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有馬駝12.8萬,牛3萬多,羊約35萬。18在西部的涼州、甘州、西寧、伊犁、烏魯木齊、古城、濟木薩、瑪納斯等綠營牧場中,新疆巴里坤牧場的發展較為引人矚目。該牧場於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設定,成立較晚,但成效甚佳。馬匹孳生繁衍很快,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時,場馬增至5280多匹,因水草不敷,便分成東、西兩場牧放,幾年後,新生馬多達8400餘匹,水草仍不敷使用,又於乾隆四十年(1755年)分為3場牧放。到嘉慶十年(1805年),巴里坤牧場養馬增加到31359匹(不包括撥往軍營之數)19。不久,連新疆古城、濟木薩兩牧場也出現了“因馬多場窄,急於疏通”的狀況,該處的“二萬三千餘匹之馬,俱屬膘壯”20,人稱:馬之天、牛之地、羊之海。瞭望遠近,一派生機。

官牧業得以興盛和發展

,一方面是占據了良好的自然環境、自然條件之故,即我國北部邊疆,山河優美,空氣乾燥,水草豐茂,地宜放牧,有利於官牧場的存在和發展。另一方面是人的因素,是官方積極從事畜牧業活動的成功,並逐步掌握主動之故。很大程度上是國家關於經營畜牧業的政策、制度及其督飭管理方面的適當。恩格斯曾經說:“一切政府,甚至最專制的政府,歸根到底都只不過是本國狀況所產生的經濟必然性的執行者。它們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好的、壞的或不好不壞的——來執行;它們可以加速或延緩經濟發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結果,可是最終它們還是要遵循這種發展”21。康、雍、乾時期的清朝統治者,就是上述各類政府中以較好方式去搞經濟特別是搞畜牧經濟的一種政府。由於清朝統治者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畜牧業特別是邊塞官牧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採取了適應性的對策,從而走出了一條較為理想的道路,創造出一個繁榮的局面。其中需要著重指出的是經營形式與結構的確定。我們知道,宋、明時期的官牧業是間接經營,是把官畜以徭役的形式寄養於民間22,民養官畜,實際上是一種官督民辦制,人工分散,管理分散,又不能合理利用資源,且實行各家各戶的個體負責制,御災之力小,傷民程度大,發展機會少。而清政府一反舊態,牧牛、馬、駝以苑、以場,頗近漢唐古義,可以充分開發利用邊塞的水草資源,集中牧養、集中管理,實行官衙和部門的總體負責制,或稱專職長官與專職兵民的共同負責制。這樣,便於指揮調度,即管理集中、得力、靈活,御災力大,建設力強,發展的可能性大、機會廣。故康熙帝言稱:“歷觀宋、明之時,議馬政皆無上策”,“唯我朝牧養得法”23,所言不無道理。
同時,清代官牧場的建置是以北方邊地為主,並將之作為一項邊政戰略內容來推行,尤其是西北綠營牧場的建立,其目的十分明確,旨在為軍事服務,加強邊防建設。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西北用兵時,署理陝甘總督兼辦軍務的吏部尚書劉於義向皇帝奏稱:陝甘為邊疆軍事要地,所需戰馬甚多,往日多由歸化城及其他內地解送,長途供應,既糜費“錢糧”,又貽誤時日,流弊頗多,宜就地設立牧場,以裕國防。24朝廷批准了他的奏章。不久出現的涼州、西寧、肅州3鎮牧場,就是在他的請求下建立的25。後來,安西、烏魯木齊、巴里坤等處的牧場也同樣是以邊防的需要、以相同的理由而設,並責成各該地駐守漢軍進行掌管,成為邊境綠營兵活動的一項必要內容。我們知道,建立邊地牧場有同邊屯一樣的重要意義,它是強化邊疆經濟、縮短軍需供給線、增加戍防之物質力量的重要措施,它對乾隆時期的西北軍事活動曾予以有力的支援,對其官軍的屢次勝利產生過積極的影響。
康熙以後,內地的土地利用率大大提高,人多田少,農耕空間嚴重不足,牧區的存在和發展十分困難。建立和擴展邊地馬政,不斷開闢北部邊疆牧地是大勢所趨,是適時之舉。它充分利用了人地比例相對較大的邊塞地方的田土資源,較成功地建立和維持了官牧基地,成了當時軍馬尤其是邊馬供應的重要保證。另外,遼東、甘肅、內蒙、新疆等處的官牧或軍牧,實為一種經濟有效的生產形式,對當地的農業特別是軍屯、民屯都有好處,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其地的農田肥料供應問題,又可以相應地解決耕育缺乏的困難,保障兵餉供應,並可順勢提高這些地帶的交通運輸力量,起到一種強邊、固邊、安邊的綜合性作用。而邊塞物質力量的增強、經濟環境的改善,又從另一個方面支持了國防,輔助了邊政。
遺憾的是,官牧場的興盛局面並沒有長久地維持下去,到乾隆以後就逐漸地走向衰落了。雖然清政府在官牧業方面實施過較為適宜的政策和制度,但在總體觀念上,目光還不夠遠大,它將官牧業與國防活動或軍事行為當作一個整體,把雙方的關係看得過分緊密,很少將官牧業當作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來對待。所以,隨著乾隆年間平定準噶爾叛亂,邊塞大規模的軍事活動結束,蒙古地區的官畜頓減,“原先用作儲養軍駝、軍馬和食用牲畜的牧廠,多已閒置。於是從18世紀中期以後,清朝政府在大申禁墾令的同時,這些官牧廠的土地,都屢經乾隆帝敕許,公開進行招民開墾”26。這顯然是官牧業在缺乏獨立位置的形勢下,受到了農業經濟的衝擊。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統計,僅太僕寺的右翼牧場就被開墾230餘萬畝。27同時,獨石口外的御馬場、張家口外的禮部牧場、歸化廳土默特境內和和林格爾廳的右衛八旗軍馬場等皆曾或多或少地先後被開墾。大青山後,綏遠城八旗駐防軍馬場等牧地,在乾隆中期,因“裁汰兵丁,牧放馬少,地畝空閒……待民開墾”28,墾數動輒數萬、數十萬畝,致牲畜牧放基地日益縮小,官牧業的規模也隨之日益變小。儘管清政府倡導農牧並重,但實踐證明,後來在二者的相互關係上還是缺乏合理的協調。
其次,吏治的腐敗也影響和妨礙了官牧業的發展,在綠營牧場尤其是如此。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兵部·馬政》,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通過皇帝上諭的形式,規定以後隨著官牧群的增多,逐次新辟牧場。可是到乾隆後期特別是嘉慶年間,軍隊中滋長了官僚主義,並且侵蝕到綠營牧場,使得有關官員不能認真遵守馬多分場的定例,導致場地狹窄、水草不敷,不時發生疲瘦傷殘之事。史稱:“總督則遇事因循,不思振作,提、鎮則因分場愈多,責成愈重,而不欲增闢新場,他們每到了馬多場窄的時候,都不遵守舊例分場另牧,僅僅把過剩的場馬挑變,以維持現狀。……但結果只能維持原狀的形式,對原狀的實質卻維持不了”29。同時,隨著牧場制度的鬆弛,許多牧場官員,大肆貪污,吞沒馬乾,使得馬匹越來越少,到晚清,此弊更為嚴重了30。不僅僅是綠營牧場,就是太僕寺牧場和八旗牧場也有不少官員空報籍冊、吞沒馬乾的事例。所有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官牧業的衰落。
另外,到了晚清,西方的軍事裝備、軍事技術及其有關的新式交通運輸器具的輸入,使清政府對官牧場尤其是軍馬場的重視程度逐漸減弱。在鹹豐以後,官牧場的獎懲等考核制度、章程也不嚴格遵守和執行了,場務的好壞皆顯得無關緊要了31,官牧場也就因之愈發不景氣了。加之,同治初期陝、甘回民起義,邊地綠營牧場被掃蕩殆盡,久衰不振。

歷史地位與作用

清前中期,國家在北部邊塞開辦的官牧業是成功的,其經營辦法與管理措施是較為適宜的,曾取得良好的效果,對後世具有一定的借鑑作用。太僕寺牧場、上駟院牧場、綠營牧場等,是一種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時代特徵的經濟類型,在我國畜牧經濟史上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是清代社會經濟範疇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官衙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一種典型行為或集中體現。它的產生和發展,是對舊的官牧業和對宋、明間接經營制的批判和否定,對以後的官牧業起到一種啟迪作用。
上述北部邊地官牧場,曾有力地支持了清政府的政治、軍事等項活動,積極有效地為其服務。不管是中央牧場還是地方牧場,“自它們建立後,便使清政府的軍隊和皇室宮廷用馬,有了較為可靠的保證,不必單純依賴茶葉交換馬匹了”32。各種類型的官牧場,定時或不定時地向屯墾區提供耕畜、馱畜;向各省區和各邊地驛站解送馬匹,維持通信活動;向各貴族、各官員供應輿仗等項所用馬匹;向朝廷和各級官衙提供運資轉餉的駝、馬、騾。而更為重要的是,官牧場特別是邊塞官牧場在某種意義上已成為武裝配備或軍隊建設的一個必要的組成部分,可以說,它完全是官兵的一種後勤部門或軍需供應基地,因為牧場包括中央牧場的中心任務是向清軍輸送馬匹。“順治三年(1646年)定各省營馬缺額,開數報兵部,在各(牧)群撥給。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定直隸各標營缺馬,在商都、達布遜諾爾、達里岡愛三牧場撥給。五十一年(1786年)定巴里坤牧場內騸馬除撥補巴里坤鎮屬各營及哈密廳差馬,與屯田台站留用外,多餘馬匹盡數撥送內地各營,以備補額。嘉慶十六年(1811年)定以甘州等各牧場騸馬撥給附近各營缺額。此為以牧場孳生馬匹撥給的制度”33。上述國家的規定,清楚地反映出我國清代北部邊疆官牧場的主要職能是經營戰馬,主要貢獻是為國防服務。這些官牧場放養的馬種,大多來自長城西北口外,甚為優良,善於馳騁,稱作“口馬”,是當時最為理想的戰馬資源。由塞北官牧群大量輸往八旗兵和綠營兵的口馬,曾在多次的官兵征戰中,衝鋒陷陣,發揮了重大的作用。
太僕寺牧場、上駟院牧場、八旗牧場等北部邊塞官牧場,位處我國歷史上的遊牧民族地帶,即處於所謂“依天地自然之力,養天地自然之物”的傳統牧區。這裡既有各種官牧場,又有眾多的蒙古、滿貴族私牧場和民間小牧場,呈現出一個多種畜牧業經濟成分共存並舉的形勢。鑒此狀況,清政府曾在康、雍、乾時期,十分認真而慎重地開辦和經營西北、華北與東北各地的官牧業,特別注意其官牧場的形象問題,更注意與民間牧業及牧民的關係問題或聯絡事宜,其中對蒙古牧務表現得尤為明顯。如乾隆四年(1739年)朝廷宣稱:原“養息孳生牧場各牧群牧長、牧丁均系蒙古人,而現在補授系滿洲宮,概不曉蒙古語言,不識蒙古性情,不悉遊牧利弊。嗣後設四品總管一人,五品副管二人,令京中八旗都統,於各旗蒙古應升官員內,五品旗員並世爵擬補四品總管,六品旗員擬補五品副管,揀選勤慎老諳於牧事者,每旗一人,咨送兵部引見,恭候欽定”34,可謂全盤考慮,統籌兼顧。
事實上,清政府也真是基本上較好地協調了官府與民間、官牧業與私牧業的關係,並使邊塞各類官牧場產生了較好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促進了私牧業的發展。那時清政府在北部邊疆官牧場外圍布置了適量的兵卒,既保護了官牧業,也保護了私牧業,創造了在安定的環境下穩步發展的機會。同時,官牧場的一些較好的管理辦法也被私牧場所吸取或參用,如一些為數不多的僱傭勞動制內容——按放牧數量多少掙工錢之辦法的施行,就與官牧場相似,很有可能是對官牧場作法的承襲或仿效。還有,清代後期蒙古錫盟東烏珠穆沁旗等處的“蘇魯克制度”——具有租佃性質的畜群承包放牧辦法(死亡的畜肉歸牧戶,皮歸畜主或皮與肉全歸牧戶;畜群所產仔畜,百分之一歸牧戶,其餘歸畜主),在很大程度上是參考了官牧場將老弱病殘牲畜賞給牧丁之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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