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讓特萊(,-)是法國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貴族,歷史學家,法學家。與杜摩蘭是同時代的人物,當時,布列塔尼省剛加入法國,封建勢力強大,實行閉關自守政策。他站在封建貴族的立場,他站在杜摩蘭的對立面,反對契約當事人實行“意思自治”,極力推崇屬地原則。著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讓特萊
- 外文名:D’ Argentré
- 出生日期:1519
- 逝世日期:1590
- 代表作品:《布列塔尼習慣法釋義》和《布列塔尼的歷史》
他的主要觀點,一切習慣法原則上都是屬地的,可例外地適用屬人法,“混合法則”,歷史評價,
他的主要觀點
一切習慣法原則上都是屬地的
僅在立法者的境內有效。由於主權是屬地的,主權只及於它的境內,法律也只及於它的境內,在其境外無效。根據這個原則,他提出物權問題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動產的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
可例外地適用屬人法
達讓特萊主張以屬地主義為主導,而以屬人主義為例外,所以他特別偏重物法的適用,對於動產和不動產都力圖劃歸物之所在地法管轄,甚至對於兼及人與物的"混合法則",或者對於一項法則究竟屬於"人法"還是"物法"不易分辨者,也都認其為屬於"物法"。就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適用而言,達讓特萊可謂表現得"左傾"激進。達讓特萊的學說在繼承領域影響最大。依照他的見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如果遺留在不同的地方,即應分別依各項遺產所在地的法律予以處理。 但是,這種主張帶有一定的理想色彩,是國際私法中絕對屬地主義原則的回歸,到後來,達讓特萊自己也不得不認為物權問題雖然應當依物之所在地法,但只有不動產的繼承應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的繼承則應視當事人離開物之所在地的時間長短酌情考慮,如果離開的時間短,則適用屬人法,即原來的物之所在地法;如果長久離開,則應適用新的物之所在地法。由此可見,他在物權法律適用的絕對屬地問題上有所鬆動,因而又被稱為溫和的屬地法主義學派。 直至18世紀,又有法國學者Froland,Louis Boullenois 及John Bouhier對達讓特萊的"屬地主義為原則屬人主義為例外"的觀點加以修正,擴充了"人法"的適用範圍,贊成法律具有域外效力。這些見解對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編纂產生了重要影響。
“混合法則”
即同一法則兼及於人和物兩個方面。他認為“混合法則”也適用屬地法。
歷史評價
達讓特萊主張把法則區分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他主張把領域內一切人、物、行為都置於當地習慣的控制之下。他認為只要有可能,一個法則就應該認為是“物”的,只有在極其例外的場合,才賦予它們以“人法”的效力,才可隨人所至而及於域外。為了限制“人法”的適用範圍,他還發展了法則區別說早已提出的“混合法”這個概念,並且認為,儘管這種“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它們更接近於“物法”。以達讓特萊為代表的這一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習慣都是物的”,並且認為主權管轄的界限與法律適用的界限應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著於制定者的領土,因而法律也只能且必須在境內行使。
達讓特萊的思想反映了當時封建勢力的要求,他極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據性質的地方自治,主張一切法律附著於制定者的領土,這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幾乎又回到了過去的絕對屬地主義立場上,顯然阻礙了國際私法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