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

《達州市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是達州市政府為增強環保工作透明度,維護人民民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提高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而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
  • 實施時間:2007年
引言,文章內容,

引言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達州市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的通知
(達市府辦〔200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增強環保工作透明度,維護人民民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提高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的通知》(川辦函〔2006〕17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達州市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並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達州市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

文章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環保工作透明度,維護人民民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環境質量信息為環境決策與管理服務的及時性、準確性、系統性,使環境保護更好地服務人民的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環境保護條例》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四川省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川辦函〔2006〕177號)有關的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達州市環境質量信息公告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選用於全市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質量信息是指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按國家和省環境監測規範獲得的監測數據信息以及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信息,依本辦法應公開發布的數據、文字、圖表等資料。
第四條 達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市環境質量信息公告工作,各縣(市、區)環保局負責轄區環境質量信息公告工作,依法定期公告環境質量信息。各級氣象、水利、林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衛生、統計、旅遊、交通、公安、愛衛會等部門應積極提供與環境質量相關的信息,推進環境質量信息共享平台建設。
第五條 環境質量信息公告遵循準確、及時、公開,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統一部署、逐步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 建立環境質量會議分析制度。在市、縣(市、區)分別建立環境分析會議制度,即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環保局分別組織的環境質量分析會議。主要負責分析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研究解決環境問題的意見和措施以及環境質量公告工作涉及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二章 公告主要內容
第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逐步公告行政區內以下環境質量信息:
1.渠江、州河、巴河、前河、中河、後河、銅缽河、明月江、東柳河等主要河流和烏木水庫、寶石水庫、蓮花湖水庫等主要水庫水環境質量;
2.各縣(市、區)城區、主要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
3.各縣(市、區)城區、主要城鎮空氣環境質量;
4.各縣(市、區)城區、主要城鎮聲環境質量;
5.其他依法應公告的環境信息。
第八條 市環保局公布以下環境質量信息。
1.通川區及達縣南外鎮環境空氣周報。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月狀況,渠江、州河、巴河、明月江、後河、東柳河流域水環境月質量,市城區聲環境月質量、空氣環境月質量以及全年環境質量。可以環境質量定期分析會議新聞通稿的形式發布。
第九條 市環保局公布的環境質量信息數據來源是:
1.各縣(市、區)河流、湖庫水質月報,巴河水質自動站監測數據;
2.各縣(市、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月報數據;
3.各縣(市、區)城市空氣品質周報,達州市城區空氣自動監測系統和連續監測系統監測數據;
4.各縣(市、區)功能區噪聲、區域環境噪聲、道路交通幹線噪聲監測數據。
5.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保證所發布環境質量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環境質量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依法不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公告形式
第十二條 環境質量信息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及時予以公布:
1.《達州日報》、《達州晚報》;
2.達州電視台、達州電台;
3.達州市黨政網;
4.各縣、市、區電視台、電台、黨政網;
5.各地環保局公共網站;
6.新聞發布會;
7.在有關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的信息公告亭、公告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設施和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發布。
第十三條 環境空氣品質周報。主要採用表格形式;水環境、聲環境、環境空氣品質月報、季報、年報採用文字和圖表綜述,主要以新聞通稿形式表述。
第四章 環境質量定期分析會議制度
第十四條 市(縣)環保局主持的環境質量分析會議
1.會議組成:由局長或委託的局領導主持,其他局領導、成員處(科)室、直屬機構負責人參加。可邀請各有關部門及相關專家參加。
2.會議內容:聽取環境監測機構和其他單位關於當地環境質量狀況監測等方面的情況匯報,行政區內和流域(區域)主要環境狀況;分析當前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找出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解決當前環境問題的意見和措施以及環境質量公告工作涉及的其他重要問題。
3.會議採取例會制,每季度一次,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二個工作周召開(有法定大假月份的會議推遲一周)。每年第一季度會議除對上季度的環境質量狀況分析外,還要對上年全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分析。
4.會議材料主要由各級環境監測站負責編制上季(年)當地環境質量狀況分析報告;由各級環境統計部門提供環境統計數據和分析資料。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的水環境質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城區大氣環境質量、降水狀況,季末的聲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獲取的其他監測信息;報告中應說明各要素的環境監測結果,與上月或往年同期的比較,分析變化趨勢,探討變化原因,提出建議意見;報告分文字稿和多媒體演示稿,應於確定會議時間的前2天提交。
5.會後應撰寫會議紀要和季度(年度)環境質量公告新聞通稿。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的環境質量分析會議
1.由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環保、發展改革委、經委、財政、監察、水利、規劃建設、農業、畜牧、國土資源、衛生、統計、林業、氣象、旅遊、交通、公安、愛衛會等部門以及有關專家參加。
2.會議內容:聽取環保局關於當前環境質量狀況及存在主要問題的匯報;研究當前的環境形勢及解決當前環境問題的意見和措施;明確各部門任務,安排部署相關工作。
3.會議採取例會制,每半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月、7月的中旬舉行(各縣、市、區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並公告環境質量信息)。
4.會議材料由環保局組織準備。各級水利、氣象、林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要積極提供與環境質量相應數據資料,配合做好環境質量分析工作。
5.會後應撰寫會議紀要和每季、半年(年度)環境質量公告新聞通稿。
第五章 公告程式
第十六條 市環保局公布的環境質量信息工作流程:
各縣(市、區)按規範要求開展監測→市環境監測站匯總、整理→室、站領導逐級核定→市環保局審核簽發(重要環境質量信息必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相關媒體公布。
實行周報的,市環境監測站每周五10:00前將公告內容報市環保局,媒體周六公布。
第十七條 定期召開新聞通氣會,召集市內各大媒體參加,介紹環境質量狀況,印發市政府或市環保局質量分析後確定的新聞通稿,並將新聞通稿全文在媒體刊發。
第六章 公告工作相關單位主要職責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環境質量通報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相關部門整合資源、共享信息、解決宣傳平台,提供必要的資金、人員等工作條件,保障工作順利開展。宣傳部門要做好新聞媒體信息平台提供,財政部門要確保該項工作經費落實,氣象、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統計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準確、無償提供相關數據,做好環境質量公告工作。
各級環保局、監測站(水質自動站託管站)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環境質量通報工作,配備技術骨幹,列支專項經費保證工作開展。切實抓好相關工作,確保水質自動站安全穩定正常運行,確保監測數據及時、準確。
各縣(市、區)環保局應結合當地實際,參照省、市環境質量公告發布方案組織實施。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公告工作的監督、考核,加大環保投入,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定期組織對環境質量信息公布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比並對結果進行通報。對工作開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 環保部門應設立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接受公眾的投訴、意見和建議,對環境質量信息公布情況進行監督。
公眾可以通過環保部門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反映其對環境質量信息公布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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