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達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達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5 號)、《達州市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達市府辦〔2009〕15 號)等法律、法規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和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鄭祖傑為達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隸屬部門:達州市人民政府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領導

鄭祖傑為達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主要職責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資產。
(二)研究擬訂市屬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
(三)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承擔市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收入分配政策、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
(五)監督管理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劃撥、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和核准或備案、資產損失和報廢核銷等工作,確保國有資產運行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
(六)通過法定程式對市屬國有、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七)代表市政府向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委派董事。
(八)加強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
(九)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提出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收繳國有資本收益。
(十)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協助管理中央和省駐達國有企業黨建工作。
(十一)協調中央、省在達州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保衛、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承擔黨委會和委務會的會務工作及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治理、效能建設、計畫生育、精神文明、扶貧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信訪、穩定工作;負責聯繫行業協會;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工作;承擔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的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報告。
(二)財務監督與評價科。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三)產權監管科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
(四)企業改革與發展科。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督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維護穩定工作;繼續完成原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有關工作。
(五)組織人事科。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及機構管理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外部(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出資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工作和年度考核;負責所監管的出資企業的幹部統計和領導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人才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六)黨建辦。負責機關及市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承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上級黨組織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黨建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政治、思想、作風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安排黨委中心組政治理論學習;負責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培訓和培養發展黨員工作;負責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及統戰工作;完成黨委和上級黨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指導管理中央和省駐達國有企業黨建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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