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夫妻申請再生育證件是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辦理《生育證》
- 收費標準:不收費
- 受理機構: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 事項類別:證件辦理
- 辦理時限:90日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
辦理依據
《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
辦理條件
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併且符合第十奔舉章九條、第二十一條的體去囑規定,或者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永鑽閥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
所需材料
(一)提交再生育申請和《申請再生育審批表》;
(二)申請人雙方不一致的,提交《婚育情況證明表》;
(三)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四)根據申請的具體情形獄騙欠,提交病殘兒鑑定結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烈士證、軍人證、殘疾證、收養證、婚姻變動情況證明、死亡證明和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書面證明材料等證件證明。
辦理流程
(一)由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實簽注意見,報送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從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 日阿雅地才內審查、公示完畢,並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喇講辨勸部門。其中,女方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與其常住地不一致的,應同時委託女方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
(三)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的政策法規工作機構對報送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提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意見及依據,交審批小組集體討論,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決定。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送材料之日起60日內(幾戶需作獨生子女病殘兒鑑定者鑑定期間除外)向當事人送達是否批准的書面通知,逾期視為批准。
(四)經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懷孕三個月內,持批准再生育書面決定,領取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生育證》。
(五)對從外地調(遷)入時已懷孕並持原地《生育證》的,應及時告知到調(遷)入地發證機關換證;批准生育年度內未生育的,應到調(遷)入地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原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