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信號燈
- 外文名:Traffic Signal Lights
- 用途:指示車輛道路通行
- 組成:紅燈、黃燈、綠燈
- 分類:機動車信號燈等、非機動車信號燈
- 俗稱:紅綠燈
定義,燈色,發展歷史,分類,信號光源,控制方法,定時控制,感應控制,自適應控制,行人,乘車人,腳踏車三輪車,相關規定,相關處罰,信號燈規則,
定義
在十字路口,四面都懸掛著紅、黃、綠、三色交通信號燈,它是不出聲的“交通警察”。紅綠燈是國際統一的交通信號燈。紅燈是停止信號,綠燈是通行信號。交叉路口,幾個方向來的車都匯集在這兒,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彎,到底讓誰先走,這就是要聽從紅綠燈指揮。紅燈亮,禁止直行或左轉彎,在不礙行人和車輛情況下,允許車輛右轉彎;綠燈亮,準許車輛直行或轉彎;黃燈亮,停在路口停止線或人行橫道線以內,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黃燈閃爍時,警告車輛注意安全。
燈色
最早的時候只有紅、綠兩種顏色,後來經過改良後,增加了一盞黃色的燈,紅燈表示停止,黃燈表示準備,綠燈則表示通行。之所以採用這三種顏色,用這三種顏色作為交通訊號也和人們的視覺結構和心理反應有關。
人的視網膜含有桿狀和三種錐狀感光細胞,桿狀細胞對黃色的光特別敏感,三種錐狀細胞則分別對紅光、綠光及藍光最敏感。由於這種視覺結構,人最容易分辨紅色與綠色。雖然黃色與藍色也容易分辨,但因為眼球對藍光敏感的感光細胞較少,所以分辨顏色,還是以紅、綠色為佳。
交通信號燈並不是隨意設定的。
科學依據
根據光學原理,紅色光的波長很長,穿透空氣的能力強,而且比其他信號更引人注意,所 以作為禁止通行的信號,採用綠色作為通告信號,是因為紅色和綠色的區別最 大,易於分辨(紅綠色盲畢竟是少數)。此外,顏色也能表達出一些特定的含 意,要表達熱或劇烈的話,最強是紅色,其次是黃色。綠色則有較冷及平靜的 含意。因此,人們常以紅色代表危險,黃色代表警示,綠色代表安全。
發展歷史
1858年,在英國倫敦主要街頭安裝了以燃煤氣為光源的紅,藍兩色的機械扳手式信號燈,用以指揮馬車通行。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交通信號燈。1868年,英國機械工程師納伊特在倫敦的威斯敏斯特宮前的廣場上,安裝了世界上最早的煤氣紅綠燈。它由紅綠兩以旋轉式方形玻璃提燈組成,紅色表示“停止”,綠色表示“注意”。就在它運作的第23天,煤氣燈突然爆炸,一位正在執勤警察當場喪命,遂被取消。
1914年,電氣啟動的紅綠燈出現在美國。這種紅綠燈由紅綠黃三色圓形的投光器組成,安裝在紐約市5號大街的一座高塔上。紅燈亮表示“停止”,綠燈亮表示“通行”。
1918年,又出現了帶控制的紅綠燈和紅外線紅綠燈。帶控制的紅綠燈,一種是把壓力探測器安在地下,車輛一接近紅燈便變為綠燈;另一種是用擴音器來啟動紅綠燈,司機遇紅燈時按一下嗽叭,就使紅燈變為綠燈。紅外線紅綠燈當行人踏上對壓力敏感的路面時,它就能察覺到有人要過馬路,紅外光束能把信號燈的紅燈延長一段時間,推遲汽車放行,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信號燈的出現,使交通得以有效管制,對於疏導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減少交通事故有明顯效果。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定。綠燈是通行信號,面對綠燈的車輛可以直行,左轉彎和右轉彎,除非另一種標誌禁止某一種轉向。左右轉彎車輛都必須讓合法地正在路口內行駛的車輛和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優先通行。紅燈是禁行信號,面對紅燈的車輛必須在交叉路口的停車線後停車。黃燈是警告信號,面對黃燈的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但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安全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此後,這一規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
分類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
機動車信號燈是由紅色、黃色、綠色三個無圖案圓形單位組成的一組燈,指導機動車通行。
非機動車信號燈是由紅色、黃色、綠色三個內有腳踏車圖案的圓形單位組成的一組燈,指導非機動車通行。
-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 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指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人行橫道信號燈
由內有紅色行人站立圖案和內有綠色行人行走圖案組成的一組信號燈,指導行人通行。
- 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車道信號燈
由叉形圖案和箭頭圖案組成的信號燈,指導本車道內車輛按指示通行。
- 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 紅色叉形燈或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方向指示信號燈
方向指示信號燈是由紅色、黃色、綠色三個內有箭頭圖案組成的一組燈,用於指導機動車按指示方向通行。
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閃光警告信號燈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是設定在道路與鐵路相交路口的兩個或一個紅色信號燈,用於指導車輛和行人通行。
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信號光源
控制方法
可以分為定時控制、感應控制、自適應控制。
定時控制
最基本的控制方式是單個交叉口的定時控制。線控制、面控制也都可用定時控制的方式,也叫靜態線控系統、靜態面控系統。
感應控制
感應控制是在交叉口進口道上設定車輛檢測器,交通信號燈配時方案由計算機或智慧型化信號控制機計算,可隨檢測器檢測到的車流信息而隨時改變的一種控制方式。感應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單個交叉口得感應控制,簡稱單點控制感應控制。單點感應控制隨檢測器設定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半感應控制和全感應控制。
自適應控制
把交通系統作為一個不確定系統,能夠連續測量其狀態,如車流量、停車次數、延誤時間、排隊長度等,逐漸了解和掌握對象,把他們與希望的動態特性進行比較,並利用差值以改變系統的可調參數或產生一個控制,從而保證不論環境如何變化,均可使控制效果達到最優或次優控制的一種控制方式。
行人
- 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 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
- 不準穿越、倚坐道口護攔。
- 不準在道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 列隊通過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2人。兒童的佇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
乘車人
- 乘坐公共電、汽車須在站台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 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 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公共汽車、電廠、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 機動汽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攔板上。
腳踏車三輪車
- 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 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 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
- 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 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 騎三輪車不準並行。
- 未滿16周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腳踏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相關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規定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至第43條規定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相關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一次記6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信號燈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安全,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的人員、車輛駕駛員、市民以及臨時來往城市的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並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車人員,不準迫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犯本規則。
第四條 遇到本規則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不妨礙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都必須在道路的右邊行進。
第六條 沒有經過當地公安局的同意,不準占用人行道、車行道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七條 鐵道與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須安裝護欄等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