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縣水利局

道縣水利局位於湖南永州道縣,是國家事業單位。堅持以人為本,以行風評議、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載體,職工素質不斷提高,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被評為全省水利單位精神文明先進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縣水利局
  • 農村人口:40萬
  • 水電裝機:3.8萬kw
  • 供電量:2.35億kwh
機構簡介,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下屬單位,

機構簡介

近年來,該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定不移地推進可持續發展水利,水利改革、發展、穩定等各項水電工作成績裴然,水利建設連續九年蟬聯市“芙蓉杯”一等獎,被授予全省“水利建設強縣”榮譽稱號;灌區配套全面推進,灌區實施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節水配套改造項目順利通過國家驗收;縣城防洪工程初具規模;人飲解困卓有成效;水利改革如火如荼,率先在全省進行水價改革,令上級水利主管部門矚目;實施農網改造,40萬農村人口減負受益;小水電建設空前發展,裝機2萬kw的茶路電站投產發電,新增小水電裝機3.8萬kw,全縣電力裝機達5.7萬kw,縣域電網與國家大電網實現110kv聯網運行,2005年全縣發電量1.43億kwh,供電量2.35億kwh;實現水利經濟產值1.08億元,上交國家稅費1200餘萬元。
該局堅持以人為本,以行風評議、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載體,職工素質不斷提高,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被評為全省水利單位精神文明先進單位。

主要職能

1、研究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2、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信息;指導全縣水文工作
道縣水利局
3、按照國家和我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
4、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各鄉鎮(場)的水事糾紛,
5、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利行業包括小水電在內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對水利及小水電資金鐵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管;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6、負責全縣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負責審查水利基建及小水電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的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劃、規範並監督實施。
7、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指導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鄉、鎮的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督。
8、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全縣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9、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城鄉供水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和農村飲水工作;對各類水電站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
10、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訂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1、指導全縣小水電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行業的水電站工程;負責擬定全縣農村水電電氣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12、負責縣水利行業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13、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機關辦公室
負責文稿起草、上傳下達、文書檔案、接待等機關日常事務。
機關人事股
負責組織人事、機關支部、計畫生育等工作。
機關財務室
負責財務及內部審計工作。
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辦公室
負責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實施。
規劃設計、質監辦公室
負責水利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及質量監督。
農田水利建設辦公室
負責小型農田水利項目的實施。
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防汛抗旱調度及防洪保全應急處險工程項目的實施。
農村安全飲水辦公室
負責農村安全飲水項目的實施。
水政水保及小水電生產辦公室
負責小水電生產、招商引資、法制等工作。
新農村建設辦公室
負責新農村建設點的日常工作。

下屬單位

水土保持站
宣傳、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審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提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具體範圍,制定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和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調解水土流失防治糾紛,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
水政監察大隊
負責全縣轄區內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核發取水許可證以及徵收水資源費;負責全縣轄區內河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核發河道作業許可證以及採礦作業管理費;負責堤堰保護費的徵收;負責水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對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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