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加強培育和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實施意見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我縣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根據遵府辦發〔2004〕7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培育和發展我縣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加強培育和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實施意見
  • 地點:道真自治縣
  • 性質:實施意見
  • 作用:增強服務手段,促進健康發展
內容,時間,

內容

一、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的條件和程式
(一)登記範圍:縣、鄉(鎮)、村三級區域內,在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水利、科技等領域服務於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銷售的各類農村專業經濟協會。
(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縣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由縣民政部門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鄉(鎮)、村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由縣民政部門備案,委託鄉(鎮)監督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登記;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實施監督管理。縣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相應的縣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村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由鄉(鎮)政府或相應的縣級行業行政部門作為主管單位,統一管理和指導。
(三)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法人登記條件:
1、縣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25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1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由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35個;(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3)有固定的活動場所;(4)有相應的管理人員;(5)有3000元以上的活動資金;(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鄉(鎮)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15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5個以上的單位會員;由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20個;(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3)有固定的活動場所;(4)有相應的管理人員;(5)有2000元以上的活動資金;(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村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1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2個以上的單位會員;由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12個;(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3)有相對固定聯繫地址和方式;(4)有相應的管理人員;(5)有1000元以上的活動資金;(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登記程式: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縣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憑業務主管單位意見、章程草案、資金證明、主要負責人簡歷和發起人申請,即可辦理登記手續。
(五)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登記、變更和註銷登記,只收取工本費。鄉(鎮)、村級專業經濟協會免予公告。
(六)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的名稱應以農產品特徵、產業特徵、技術特徵或生產方式、流通方式命名,如某某縣西瓜協會、養豬協會、獼猴桃種植技術協會等。
二、大力培育和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協會
(一)合理規劃,有序發展。各鄉(鎮)要根據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需求,圍繞區域特色經濟和主導產業,積極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按照邊發展、邊規範、邊登記的原則,有計畫地做好培育發展工作,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二)最佳化服務,積極扶持。各級各部門要最佳化服務,積極支持農村中介組織發展。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優勢,積極鼓勵農村能人領辦、創辦各類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積極支持農村專業協會工作,不包辦代替其生產經營活動;要從實際出發,在登記註冊和法人管理上給予扶持和幫助,對已有的農村經濟專業協會要實行分類指導,對運行狀況差,管理不規範的要及時給予指導,並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同時要理順農村專業經濟協會與其他中介組織的關係。各部門要針對專業經濟協會經營微利的特點,研究制定出相應扶持辦法,營造寬鬆環境。
(三)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多形式培育和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根據各地的區位、經濟和社會條件,因地制宜,多形式培育和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和中介服務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在組建形式上,可以是農民自辦,可以是事業單位與農民聯辦,可以是涉農企業、公司與農民聯辦;在服務內容上,可以是單項,也可以是多項,根據實力逐步擴大服務領域,舉辦服務和經營實體;在發展模式上,可以是農村專業經濟協會辦龍頭企業,也可以是龍頭企業辦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或採用“公司十專業合作社十農戶”等模式。
(四)堅持培育發展與規範管理並舉的方法,幫助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引導、指導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自律機制,特別是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制度。要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指導協會在推廣新技術、傳授新技能、指導經營管理過程中為會員提供服務;同時按照“雙方自願、互惠互利、契約管理”原則,支持協會在提供種子、設備和銷售產品等環節合理收取費用,實現以會養會,不斷發展壯大。協會在開展活動中,必須堅持“五不”原則,即不得搞強迫命令,不得違背大多數農戶意願,不得壓價壓級,不得向農戶攤派費用,不得隨意違反與農戶簽訂的有關協定,防止坑農、害農。
(五)切實加強領導,確保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健康發展。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把培育和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納入農業結構調整的重要工作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扶持力度,幫助解決資金、場地、設備等問題,以增強服務手段,促進健康發展。

時間

(2010年3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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