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法授權總統解散印第安人保留地,廢除原保留地內實行的部落土地所有制,將土地直接分配給居住在保留地內外的印第安人:每戶戶主160英畝,18歲以上的未婚成年人每人80英畝,兒童每人40英畝;受地人在25年內不得轉讓
土地所有權;分配的土地先由聯邦政府託管,待印第安人具備自理能力後交還本人或其繼承人;接受份地的印第安人即為美國公民,受法律保護並盡公民義務;原保留地中的剩餘土地由聯邦政府公開拍賣。部落土地所有制的廢除使印第安社會解體,部落權威遭受沉重打擊。原保留地中的大部分土地通過拍賣,轉入白人之手;部落團結的最高形式——“
太陽舞”被視為“異端行為”遭到取締。
這項試圖使印第安人融入美國社會的
法令實施後,對務農毫無準備的印第安人在取得土地後不久便因受騙等各種原因失去土地,生活日趨惡化。F.D.
羅斯福“新政”時,美國國會通過1934年《印第安人改革法》,廢除了將印第安人土地分成小塊進行分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