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動管理辦法
(2015年6月2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繼承道教傳統,加強冠巾活動管理,規範冠巾儀式,根據《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以及《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冠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皈依“道、經、師”三寶,能嚴格遵守全真派基本規戒;
(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德良好,有一定文化知識;
(四)本人須常住宮觀,並獲度師(即師父)和所在宮觀同意;度師已羽化的,需所在宮觀同意;
(五)出家住宮觀學習二年以上,能習誦道教《早晚功課經》。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學道之士,可以向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全真派宮觀申請冠巾。申請冠巾由本人書面提出,度師出具同意冠巾信函,所在宮觀推薦。度師已經羽化的,需所在宮觀出具推薦函。
第四條 原則上不跨省申請冠巾,因本地條件所限,確需跨省申請冠巾者,由本人常住宮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出具同意證明,冠巾宮觀進行核驗;本人常住宮觀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的,由中國道教協會出具同意證明。
第五條 全真派冠巾活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主辦,符合條件的宮觀承辦。
第六條 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二)有合格的冠巾師、攏發師和引進師等三師人選;
(三)能如法如儀舉辦冠巾儀式。
第七條 “三師”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領受三壇大戒;
(二)滿發、大領,有良好的全真派風範,威儀可法;
(三)熟悉全真派戒律和科儀,具有一定的道教學識;
(四)持有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八條 “三師”人選由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提出,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核准後禮聘。
第九條 宮觀承辦冠巾活動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宮觀應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協會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
(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對申請冠巾者進行資格審查後,逐級上報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同意;
(三)按照傳統科儀,舉行冠巾儀式;
(四)完成冠巾儀式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向受冠巾者頒發由“三師”和該宮觀共同簽章的冠巾證。
第十條 冠巾活動結束後,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應對冠巾者登記造冊,逐級上報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冠巾證只做道教徒信仰道教證明或辦理道教教職人員證(道士證)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冠巾證式樣和規格由中國道教協會統一監製,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負責印製。
第十三條 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可向受冠巾者適當收取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制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承辦冠巾活動的宮觀不遵循本辦法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宣布冠巾無效,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 師父給自己徒弟冠巾,按傳統儀軌辦理。冠巾完成後,由所在宮觀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提請備案,申領冠巾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