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

道德律是指根據人類共同本忭所確定的適合一切社會和時代的道德生活的基本定律。在西方,智者安提卡、西塞羅以及托馬斯,阿奎那等對此都作過探討。早期稱為“未寫出的法律”,主要表現為“黃金定律”,即《聖經》中耶穌的箴言:“你們願意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法國伏爾泰認為,根據道德的自然規律制定的道德律是:像你希望別人對待你那樣去對待別人。中國古代很多思想家也認為存在人類先天固有的道德律。《詩經》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孟子說“仁、義、禮、智非由外爍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朱熹說:“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則其日用事物之間,莫各有當行之路,是則所謂道也。”認為道德是人性所固有的普遍的原則。台灣當代學者王臣端認為:倫理生活的最大規律,就是以人性作基礎根據理智指導生活。並認為道德律的最大原則是“行善避惡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馬克思主義反對從抽象的人性中引申出“共同”、“永恆”的道德律。

概念說明,神哲學觀,

概念說明

在談到“道德律”(moral law)時,必須先了解“法律”的意義:法律的涵義很廣,包括“物理律”和“道德律”。物理律是一種不須訴諸人類意志的律法,這個律規範了所有自然界的運行以及一切的事件,因它顯示出萬物的自然本性,所以又稱為“自然律”(natural law)。“道德律”是指一種規範人類生活的命令;它必須訴諸人的意志─ 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約1225-1274)對法律所下的定義即是指“道德律”而言,他說:法律是行為的規範或準則,人們依照它去實踐或戒避行動。聖多瑪斯以為,自然道德律的最基本內容和原則是“行善避惡”,這是人類原始而基本的倫理經驗。除此之外,自然道德律也包括人類一些生存上的基本需要,例如:生活、繁殖、理性的生活、社會生活、基本人權……等。

神哲學觀

道德律也有神學上和哲學上的意義。從神學的角度來看,道德律來自上帝,基督徒根據信心來接受;其最具體的表現乃是聖經中的十誡,它是一種實際的道德命令。從哲學的角度來看,道德律的內容不是來自上帝的命令。其根據也不是基督徒的信仰;而是根據“萬物的本性”。在此意義之上的道德律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自然道德律”;它是全人類,包括基督徒與非基督徒共同的基本倫理原則、共同的道德基礎。它來自人類的理性、反省和分析的能力。所以這種自然道德律是任何人都能發現的,而且對每一個人的道德生活都是有所助益的。它是有理性的人類在自己的人性上所發現的做人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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